昨日,省经贸委出台了《“福建省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近期,省经贸委将启动“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参加认定“福建老字号”的企业的品牌必须是创立于1966年(含)以前的。
依据规定,凡是在我省境内的企业和组织都能申报,但必须要符合7个条件,分别是:
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66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内地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据了解,从2007年起,我省将从已获得省经贸委授牌的“福建老字号”企业中优先向“中华老字号振兴委员会”推荐申报“中华老字号”企业。
为评定“福建省老字号”,省经贸委将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我省各行业专家组成。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并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认定。昨日,省经贸还下发了通知,要求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于8月31日前报送材料。
另外,《“福建省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还规定了,“福建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2月底向省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省经贸委审核备案;一旦“福建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省经贸委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省经贸委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福建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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