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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康通过司法途径夺回“驰名商标” 更多...
近日,帅康集团诉广东省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帅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以“帅康”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权并赔偿帅康集团经济损失40万元。帅康成为我国厨卫电器行业第一家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中国驰
名商标”的品牌。

  2004年1月,一家名为“中山帅康”的电器公司悄然在广东出现,经营范围与帅康集团基本一致。该公司成立后,既在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该字号,也使用与帅康集团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浙江衢州、四川成都、吉林延边、北京等地销售产品。

  法院认为,帅康集团拥有的文字“帅康”和拼音组合商标自1994年注册以来,连续使用了十余年,宣传范围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区,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帅康”为中国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中山帅康”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帅康),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明显具有依傍帅康集团及其驰名商标之恶意,客观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混淆,造成对帅康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商业价值的降低,侵犯了帅康集团的合法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中国电子报
信息来源:《中国电子报 》编辑时间: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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