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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更多...
驰名商标在英文中称“Well —known Trademark”或“Well—known Mark”,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将这一术语在国际公约中确定下来。该公约第6条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但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国赋予驰名商标的法律含义也不尽相同。然而,在实践中驰名商标已经有了它相对固定的内涵: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全世界或者一个国家)有良好的影响,深受消费者的欢迎等等。迄今为止,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尚未有一确切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驰名商标是“周知商标”或“高信誉商标”,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卓越信誉之商标。在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将其称之为名牌。但从法律上来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必须按客观、公正的认定标准,由合法、权威的认定机构按公开的认定程序予以认定,并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名牌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有名的商标、商号,即那些在公众中享有一定声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商号。驰名商标一定是名牌,但名牌未必都是驰名商标。从我国的法律和实践来看,名牌至少涉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公众熟知的商标这几个概念。驰名商标注重的是公众的熟知程度和市场的占有率以及商品或服务的稳定质量,而名牌则强调商品或服务的恒定的高质量、高品质。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驰名商标不仅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记,同时也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财产,具有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驰名商标已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核心武器,因而有必要给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大范围的特殊保护。如今,各国在发展商品经济过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遇到了假冒、仿冒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驰名商标一向被视为“商战利器”、“开拓市场的先锋”,谁拥有驰名商标,谁就拥有市场优势。要使市场经济朝着有序、健康的道路发展,就必须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鼓励正当竞争,打击非法行为,真正体验市场“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
  我国已加入WTO,因而加强和完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尽管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和2002年9月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已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因而有必要对此予以进一步研究。( 作者: 郭宇)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时间:200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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