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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每一件商标应签定一份许可合同。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所需材料:
1、商标注册证;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委托本所起草);
3、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盖上企业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下载打印
★上述商标申请上缴的费用,不论核准与否,均不退还。
福建泉州市津淮街东段益通山水湾大厦1409号 电话:086-0595—2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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