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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金庸作品名被抢注商标谈起
近日,有媒体报道,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先生创作的就《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等作品被大面积抢注商标。这些“大名鼎鼎”的商标覆盖了烟草、酒类、服装、饮料、药品、游戏、软件、文化用品等领域的几十种产品,且注册这些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来自全国各地,跨越各行各业。尽管早先在中国港台地区就曾出现过“黄蓉馒头”,但这次大规模地对同一作者的一系列作品进行商标抢注的行为着实让人瞠目,难怪金庸先生声称“如果有必要将追究这些企业的法律责任。”其律师也明确表示;“笑傲江湖”等名称都是金庸先生独创的作品名称,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或改编,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看来,这场维权战役在所难免。可是,未经许可,用他人作品名称抢注商标是否真的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换言之,单纯的书名或标题是否构成“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有人认为,书名仅仅是作品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又都是简洁明了,单独抽出时,往往不具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所需要的独创性。因此,从法律上讲,把金庸先生的武侠著作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并不一定违反法律规定。也有人认为,单纯的书名不构成作品,因此以通用印刷体表达的书名注册商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要判断作品名称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就要考察其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作品”的三要素。关于作品名称的可复制性和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是不存疑问的 。作为作者脑力劳动的产物,作品名称可以通过书稿,音碟等有形载体以文字、语音等形式复制、转移、传播。因此,关键在于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并不是所有作品的名称都具有独创性,但类似小说、电影、戏剧等鲜明体现作者个性化创意的作品的名称无疑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当作为“组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首先,这类作品名称虽然简洁明了,但恰恰是作品“神”之所在,“魂”之所系,正所谓“画龙点睛”,与作品的独创性一脉相承,不容抹杀;其次,从作品结构的完整性来看,作品名称虽然是作品的一部分,但并不代表其独立于作品就不具有自身的独创性,为了达到对作品主旨的高度凝练和准确体现,同时又要避免雷同、力求新颖、最大限度地吸引顾客之眼球,作者往往费劲心思使得作品名称成为继作品之后作者的“二度创作”;再者,即使作品名称本身并非作者原创,但通过作者创造性的表达为其赋予了“新意”,使其在原始含义之外具有了“第二含义”,这种弦外之音中所蕴涵的独创性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像“笑傲江湖”、“天龙八部”、“射雕英雄传”等这样鲜明体现作者创意的个性化作品名称无疑具备了“独创性”要求,符合我国著作权对于“作品”的定义,可以作为“独立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至于上文提到有学者认为以通用印刷体出现的的书名则受到保护的观点,笔者认为这混淆了文学作品和美术作品两个概念。以通用印刷体出现的是单纯的“文字作品”以书画形式出现的则不仅是文字作品,还可视为、“美术作品”,但无论如何,不能因为后者的附加创意而抹杀前者作为文字作品本身所具有的独创性。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编辑时间:200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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