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蜡笔小新”著作权和商品化权的日本公司,发现“蜡笔小新”在另外9个商品类别上被广州诚益眼镜公司抢注。在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没得到批准后,该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昨天,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日方双叶社的代理人称,1992年,经“蜡笔小新”漫画作者授权,该公司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和商品化权。之后推出了“蜡笔小新”的漫画、电视动画及各种商品。 在中国,该社在“连环漫画书类”及“牙刷类”商品类别上进行了商品注册,但后来发现在其他商品类别上的9个商标,被广州诚益眼镜公司在8年前抢注。 2005年1月,双叶社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广州公司的注册,但被驳回。 商评委认为,在8年中,双叶社怠于行使权力。《蜡笔小新》虽是著名的漫画,形象在中国也深入人心,但双叶社并未将其作为商标广泛使用于市场。诚益公司注册并转让的行为没有恶意。 原告还提出,诚益眼镜公司不仅抢注了“蜡笔小新”的9个商标,还试图抢注“高露洁”等50件他人的知名商标,显然是一家长期从事抢注他人商标权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公司,具有明显的恶意。 作为本案第三人,诚益眼镜公司认为,该公司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撤销该公司的商标。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