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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连两家“富春”对簿公堂
记者3日获悉,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扬州“富春茶社”状告连云港“富春饭店”商标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经省高院终审裁决,扬州“富春”败诉。

  富春茶社系扬州一家餐饮企业。1994年9月至1999年8月,先后将其服务项目和经营的商标注册了“富春”文字商标及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2001年“富春”文字商标被省工商局认定为省著名商标,但不是驰名商标。2003年4月,富春茶社发现连云港的许某将“富春”二字作为其个人独资企业的字号和服务商标使用,认为严重损害了富春茶社商标专用权、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了法庭。

  原审法院认为,1991年,许某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开办“富春饭店”,此后长期使用此字号经营餐饮业,先于富春茶社1994年注册的“富春”商标。按照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且我国企业字号的注册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只要在一定区域内没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就可以在该区域内注册登记。因此,许某在连云港注册使用“富春饭店”字号,属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富春茶社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审驳回富春茶社的诉讼请求。富春茶社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经过调查、取证,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富春茶社负担。

 信息来源:《扬子晚报 》 编辑时间:200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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