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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奖名牌政策应该叫停
 本站记者:自从市委市政府实施名牌战略以来,我市的品牌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在国内外都享有盛名和具有很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截止目前,我市所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以及所拥有的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在数量上都居全省首位,同时也处在全国同等城市的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说明了我市实施名牌战略的决策是正确的,我市各级政府也为此对企业给予了不少的重金奖励。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现在市政府重奖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政策所带出的问题让人担忧,所以我们建议政府适当调整政策。
一、 重奖政策应该叫停
过去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都为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予以高达百万的重奖,这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我市各行各业争“创名牌”的积极性,同时也促进了我市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但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奖政策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对驰名商标的获得,以往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采取“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做法来认定,所以获此殊荣的企业都比较少,但到2003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改变了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方式,这就使“驰名商标”由原来的“崇高荣誉”变成了一种“法律保护的手段”。从这一方面来看,政府重奖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新的认定驰名商标规定也带来了一个问题。以往“驰名商标”的认定国家工商总局是发证书的,并标明有效期为三年,同时在有效期内不能撤消,但2003年后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既没有证书也没有有效期,只是出现在相关的裁定书和判决书中。在个案中被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有可能在下一起案件中被撤消。面对这样的规定,政府的重奖措施便引起业内人士的质疑。原来得到重奖的企业该不该把钱还给政府?这种现象对政府的重奖政策也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另外,有些企业出于政府重奖的诱惑,不惜在申请“驰名商标”的过程中虚报或捏造各种材料和信息;甚至有些企业自己制造商标侵权案件,让工商或法院通过“个案”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从而骗取政府的重奖。
市政府重奖政策的出台也让各县(市)、区政府政府纷纷效仿,这在一定程度上既增加了财政的负担,又使公共财产变相地化为少数人的资产,同时也增加了国家财政资源的浪费。对那些完全符合驰名商标条件、规模实力又很大,但由于没有产生侵权的诉求而不能在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因此,政府的重奖政策是应该到叫停的时候了。
当然,我们不反对政府对那些在名牌发展战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只是建议政府在政策上作适当的调整。
二、政府应重新调整重金奖励的政策,制定科学的奖励机制
政府现在对于获得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都是一次性的重奖,至于获奖后企业怎样花这一笔钱都很少问津。据调查,有些企业利用所获得的奖金来大做宣传广告,甚至有些拿来集体挥霍,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我们认为,政府应调整现有的重奖政策,并制定科学的奖励机制。
对于这些企业,政府应更多的在精神上给予鼓励,物质上则适当奖励。同时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引导企业把所获的奖金更多地用于新产品开发、科研投入以及高层人才的引进、技术设备提高和培训等。
如果政府对重奖的政策予以调整或者废除,减少了对获奖企业的物质奖励,自然就节省了一大笔的财政支出。我们认为,节省出来的这大笔资金可以专用于发展我市的知识产权事业,包括帮助我市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增加我市各科研机构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投入,完善面向社会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扶持我市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提高它们从事咨询服务的质量;增加我市各高等院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投入;引进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我市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与开发等。我们相信,只要重奖机制的调整与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有机结合起来,一定能够提升我市品牌经济的发展水平。
 信息来源:《 》 编辑时间:200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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