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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首起专利纠纷案宣判 被告需赔偿20万
被告需赔偿20万元 登报赔礼道歉

  早报讯 中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瑞成建材地砖厂(以下简称瑞成建材厂)专利侵权纠纷案审结,并于日前一审宣判,被告需赔偿原告2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后,中院所受理并办结的第一起专利纠纷案件。

  晋成公司起诉称,专利权人陈立闽于2002年1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瓷砖”(四),并于2003年7月5日获得专利权,且拥有专利号。

  2003年7月10日,专利权人和原告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授予原告独立起诉的权利。该专利产品面市后由于外观新颖美观,立体感强,迅速占领了市场,取得不错的销售业绩,但是自今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大量生产、销售仿冒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瓷砖,造成了原告销售业绩下滑,利润显著降低,经济蒙受巨大损失。

  原告经过比对,确定被告生产销售的瓷砖和原告取得独占许可的专利构成相同侵权。原告遂向泉州市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被告登报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晋成公司与陈立闽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双方所签订的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又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瑞成建材厂主张该合同没有备案,合同无效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晋成公司作为讼争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乃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诉权,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瑞成建材厂虽申请宣告讼争的专利权无效,但其提出申请的时间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不应中止诉讼。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瑞成建材厂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02369360.6“瓷砖”(四)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瓷砖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赔偿原告晋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应在《泉州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记者黄墩良通讯员骆志鹏)
 信息来源:《东南早报 》 编辑时间:200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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