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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能扩大使用范围
                          工商部门: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本报记者    郭剑平
    前不久,石狮一家知名企业的经销商在发布户外广告牌时,将皮鞋类产品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随意“分享”给同一品牌的不同商品——男装,被当地一些媒体和消费者斥责为滥用驰名商标。其实,类似现象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工商部门指出,随意外延“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属于夸大宣传,有商业欺诈之嫌,一经发现将立即查处。

驰名商标的“晕轮效应”
    据报道,浙江某知名日化企业涉嫌将原本只有在洗衣粉等产品上使用的“中国驰名商标”标志用在牙膏上,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同样也是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国内某知名微波炉生产企业,也将只有在微波炉上使用的“中国驰名商标”印在了其空调产品上而遭多方质疑。这两家公司最终都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严惩。
    近年来,市场上涌现了许多驰名商标。有不少企业在获得驰名商标之后所做的宣传中笼统地称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未注明哪一类别,这就使很多受众不太清楚究竟该驰名商标所指为何类商品。
    陈先生是一位讲究生活品位的高级白领,向来对各种消费品的品牌档次要求颇高。有一次,其营业员向他推荐了一款号称“中国驰名商标”的某品牌领带。陈先生觉得不错,就买了一条。没想到,很多朋友见到那条领带后都惊讶地说,只知道该品牌皮鞋是驰名商标,没听说还有领带。陈先生上网一查,果不其然:原来该品牌领带是后来才开发生产的新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非常短,根本没有什么知名度,只不过是借助了其同一品牌皮鞋类驰名商标的“光环”罢了。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有过类似陈先生的遭遇。由于“晕轮效应”的作用,某一件商标如果被评为驰名商标,人们往往容易将其“光环”无限扩大,形成一种子点概面或以偏概全的主观印象,俗称“一俊遮百丑”、“一好百好”。
    “驰名商标”被任意扩大外延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某一商品“实施个案认定、一案一认、进行特殊保护”的方法,不得跨类使用,每年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对类别和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了严格限制。而《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所有获得“中国也名商标”的企业都不允许超越该商标原本核定的使用范围。

扩大使用范围误导消费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能够给企业和产品带来种种好处,于是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便盲目、随意地将某一类已颇有名气的驰名商标在不经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转移到其新开发的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企图借助驰名商标的名气扩大该新品的影响力,降低一系列成本,以抢先占据市场。
    针对此类现象,业内有关专家指出,这种行为对于消费者是极为不公平的。他们认为,消费者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审查某一商品是否真的是驰名商标商品,即使商品差异明显,仍难免会发生混淆、误导,使人们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越的驰名商标权人之间建立某种联系,误以为新产品同样属于驰名商标商品,或者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组织上或业务上的关联,从而引起误购。而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研发、生产的新产品质量低劣,就会严重损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郭传挺告诉记者,其实,驰名商标在国际上只是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并不能拿来宣传,因为国际上均采用驰名商标随时都可能在另案异议中被推翻,从而失去这个“荣誉”称号,但在我国,“驰名商标”的称号却没有时间限制,这就使得许多企业争相追逐,甚至不择手段。
    泉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驰名商标”任意外延是一种夸大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广告,有商标欺诈之嫌,消费者一旦发现此类现象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将进行查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信息来源:《泉州晚报 》 编辑时间:200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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