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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咖啡不再“上岛”?
        杭州上岛与上海上岛之争
      1997年,台湾人陈文敏与游昌胜结识,同年9月在海南海口开出了全国第一家上岛咖啡店,由于当时不可以用个人名义注册商标,于是由天津广泰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代为注册了商品类“上岛(及图)”的商标。1998年,陈文敏和游昌胜等共同成立了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当年11月,海南上岛从广泰手中受让了“上岛(及图)”的30类商品商标(使用范围为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茶和糖),并同时申请了42类服务类商标(使用范围为提供食宿的旅馆、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等)。2001年8月,游昌胜等人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并受让了“上岛(及图)”的商标专用权。之后,陈文敏和游昌胜分家经营,侵权纠纷由此展开。

  泉州上岛咖啡或许将不能出售“上岛咖啡”了。
  日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上海上岛公司对“上岛(及图)”商标的使用权,杭州上岛公司拥有“上岛(及图)”的使用权。这意味着,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全国800多家加盟店非经特许将不能再卖“上岛咖啡”了。而泉州两家上岛咖啡均是上海上岛咖啡的加盟商,这也就意味着泉州消费者将喝不到上岛咖啡了。

  上海上岛不能再卖上岛咖啡

  25日,上海上岛咖啡总公司通过其网站发布一份声明。声明说,他们将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全国加盟商负责,并将于近期通过司法程序提出申诉。该声明强调,其商标已注册为商品类和服务类,北京高院撤销的是商品类,所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华侨大学法学院梁伟老师分析认为,如果上海上岛的声明属实,那么其加盟店就仍可挂着“上岛咖啡”的牌子提供餐饮服务,只是不能再向顾客出售标有“上岛咖啡”商标的产品了,其餐具、菜单等也不能标有“上岛咖啡”的标志。也就是说,顾客进入的是“上岛咖啡”店,可喝的咖啡却不是称为“上岛咖啡”的咖啡。而且如果商标的原著作权人又申请撤销服务类商标并获得法院的支持,那么上海上岛及其加盟店就不得不“改头换面”了。

   泉州上岛还未做出积极反应

   泉州市区的两家上岛咖啡是否会受此事件影响呢?记者首先走访了上岛咖啡田安路店,工作人员说负责人不在,并表示不清楚自己的店是属于上海上岛还是杭州上岛,更不知道上海上岛被判侵权的事。随后,记者来到上岛咖啡涂门街店,该店负责人似乎对记者的问题感到诧异,表示他们和上海、杭州都没关系,坚称自己的店源于台湾,所有产品都来自台湾,他们归台湾老板管。
   记者电话询问了设于厦门的上海上岛福建分公司,办公室的胡小姐证实,泉州的这两家上岛咖啡都是上海上岛的加盟店。她说,上海总公司正在积极处理此事,准备提起申诉,福建的加盟店不会受到影响。她说,申诉的过程较漫长,可能需要一年的时间,目前他们也没有接到上海总公司关于停售“上岛咖啡”产品的通知。被问及如果申诉失败将出现什么局面时,她只强调总公司对申诉有必胜的信心。另外,胡小姐也透露,这几天确实有很多加盟店主打电话到福建分公司询问此事,分公司都一一向他们解释,并保证加盟店不会受到影响。
   得到福建分公司的答复后,记者再次采访了泉州上岛咖啡涂门街店的负责人。他们与总公司的合同中是否有保护加盟店利益如索赔等的约定呢?该负责人表示他不清楚,也没考虑过这个问题,并一再强调他们经营得很好,不会出现不良的局面。
   看来,泉州上岛咖啡对此次商标侵权事件将带来的影响并没有充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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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特许经营是一种已被公认为有效的经营理念,如麦当劳以特许经营方式在全球飞速发展那样,特许经营授权商将其成功的品牌、产品和运作模式传授给特许经营体系中的特许经营加盟商使用,使特许经营加盟商获权经营一种早已获畅销的产品或服务。

    加盟商利益受损 ,出现纠纷以合同条款来定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消息,中国目前有近8.2万个特许加盟店,从业者约200万人,覆盖50多个行业,规模以每年50%-60%的速度增长。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
   此次上岛咖啡侵权纠纷事件,把特许加盟的风险问题再次摆在众加盟商面前。由于法律体系的薄弱,使得这一行业存在较大风险。特许加盟让很多人走上了成功的创业路,也让很多人血本无归。
   据华侨大学法学院陈婉玲老师介绍,目前我国关于特许加盟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白。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成为这一领域的支柱法规。因此,更多要靠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来约定。例如此次上岛咖啡事件,众加盟商的命运随着总公司的官司而起伏,风险不小。如果加盟商利益受损,他们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要由双方当初约定的合同条款来约束。因此加盟商在和特许人签订合同时就应详细约定好相关条款,以免日后利益受损。
   由于目前的有关特许加盟的法律还不完善,有关专家建议,投资者在决定加盟前,应对该企业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在签订合同时,应将维护自己权益的相关条款写入合同。同时,这些专家还为完善这一经营模式提出了以下建议:
    建立特许经营中介机构
    要有诚信专业的中介机构在特许方和加盟者之间牵线,对特许方进行项目评估、特许资格考核、加盟可行性分析,信用考察等;对回报许诺要进行测算,避免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对特许方提供的开业设备或其他产品,所谓的“全进口”、“国际专利”等要进行技术监督,防范伪劣产品借加盟推销。中介机构作为中立的一方,还须慎重推荐投资项目,一旦加盟者受骗,中介方将负连带责任。这些应有明文规定加以规范和管理。
    加强对特许加盟的监管
    工商、税务等应联手对特许加盟进行动态管理,在工商注册、交纳税费时,对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频繁变更法人代表,提供过于优惠的加盟条件等,加以监管,以避免快速圈钱行为,保护加盟者权益。
    尽快对特许加盟立法
     我国的特许加盟仍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特别在法律体系仍有许多空白,使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人们就业心切的心理,设下陷阱,大肆圈钱。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特许经营法,值得我们仿效。我国也应尽早对特许经营立法,设准入门槛,制订避风险规则,加盟行为应有避风险条款,如一次性加盟金不应超过总项目投入的5%-10%;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以后盟主理应返还;每月的管理费在营业额的3%-5%范围内;委托加盟要设期限,以1年至1年半为限;特许加盟应以一定数量的直营店为前提等等。
    此外,特许经营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态,立法应该符合WTO关于透明度和可以司法追诉的要求,而且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内容较为有限,所调整的对象仅仅限于特许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因此,走特别立法和合同法相互配合之路势在必行。

  
 信息来源:《新经济导刊 》 编辑时间:200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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