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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蓝猫”咬伤上海“兰猫”?

泉州工商部门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
N本报记者 陈骏
本报讯 昨日,泉州市工商局举行了一场与“猫”有关的行政复议听证会。听证内容为南安某鞋厂生产的“快乐蓝猫”童鞋,是否侵犯了已注册商标“兰猫”的商标专用权。
“蓝猫”和“兰猫”之争
2004年9月3日,南安市工商局接到投诉,“快乐蓝猫”鞋厂使用了与“兰猫”相似的商标。工商部门于是依法对南安某鞋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童鞋200双,工商部门对鞋厂立案调查,并封存了当场查获的200双童鞋。
经工商部门查明,该鞋厂向他人购买标有中文字的“快乐蓝猫”童鞋盒,合格证600套,于2004年8月22日开始生产标有中文字样的“快乐蓝猫”童鞋,至查获时已生产600双,并已售400双,每双单价25元。“兰猫”商标是上海某橡胶厂注册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00年12月20日至2010年6月19日止。2004年6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给他人。而南安市某鞋厂使用的“快乐蓝猫”商标在2004年3月4日获准受理,但至今未获准注册。
2005年2月22日,工商部门对该鞋厂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中文字样“快乐蓝猫”童鞋200双,并处以20000元。之后,南安该鞋厂不服南安市工商局的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向泉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泉州市工商局认为本案事实存在争议,案值较大,昨日举行了听证。
争议一:此“蓝猫”像彼“兰猫”?
在昨日的听证会现场,南安某鞋厂的代理律师认为,“快乐蓝猫”与“兰猫”不存在近似、不构成侵权。
该律师认为,以人的视觉感官认识,不论是对两商标进行整体比对或者对商标的主要部份进行对比,都不存在近似,并且不会使市民认为对两商标有特定联系的可能。“兰猫”注册商标源于2004年6月21日上海某厂的转让,不是著名商标,在国内国外均未设立生产制造企业,没有较大市场占有率的“兰猫”品牌鞋类产品,也未有较大规模的广告投放,可见;“兰猫”注册商标交不具有显著性,不具有较高知名度。工商部门没有考虑两商标的字形、含义等,缺乏证据。
南安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含义、字体、颜色等及其组合足以造成误码认的。认定文字商标的标准是读音、字形、含义,“快乐蓝猫”核心部分为“蓝猫”,与“兰猫”仅一字之差,读音相同,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引起误认。另外,虽然“兰猫”转让时间为。。2004年6月21日,但其注册有效期从2000年始至2010年,在这段时间内,注册人对“兰猫”商标享有专用权。而“快乐蓝猫”只是处于正在受理阶段,不受法律保护。
争议二:2万元处罚是否太重?
南安某鞋厂的代理律师认为,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的20000元罚款太重。即使他们使用“快乐蓝猫”确实构成与“兰猫”注册商标近似的侵权事实,由于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快乐蓝猫”先于“兰猫”的转让登记,他们不知道权利人受让“兰猫”注册商标的事实,不知者不为过,是善意而非故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更何况仅少量生产600双普通童鞋,投放市场仅400双,至发现时仅售出2双,对权利人所造成的经营影响和损失后果微乎其微,他们及时纠正,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南安市工商部门认为,因已售出400双,货款1万元。对侵权行为已必需怀定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2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申请人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下的罚款,他们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定范围内的。
争议三:证据取得是否合法?
在听证会现场,南安某鞋厂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对现场检查笔录、侵权物品等工商部门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该厂投资人的签字,证据取得不合法。
南安市工商部门为此反驳,因为当时南安某鞋厂的现场管理人员吴某签字有效,所以证据取得是合法的。
据了解,工商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是新采取的一项举措,目的是要复议各方进行更充分的陈述和申辩。工商部门表示,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信息来源:《海峡都市报 》 编辑时间:200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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