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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张小泉”五年的官司还没了
(记者陈贲 通讯员钟法)名头响了,麻烦自然也就多了。金华火腿一吵就是二十年,比起来张小泉的这场“马拉松”跑得还不算太长。不过,说短也不短了,张小泉的官司一打也曾是五年,而近日,杭州张小泉又跟上海张小泉卯上了。昨天(21日)下午,原定于在市中级法院开庭的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和杭州顶仁乐购超市有限公司案,由于被告当庭才得知原告有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将延期进行审理。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张小泉)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下称上海张小泉)之争由来已久。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以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上海张小泉告上法院。官司打了五年,历经两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上海张小泉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字号以及在产品标识上使用“张小泉牌”、“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有特定历史原因,因此,之前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为避免公众对杭州张小泉和上海张小泉产品产生误认,今后上海方面应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杭州张小泉在诉状中说,他们早在1964年就取得了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注册商标,并在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即使是在2004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生效后,上海张小泉仍未在产品及包装等上面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而是直接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并在乐购超市内进行销售,两者都构成了侵权。为此,杭州张小泉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张小泉立即停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赔偿损失12万余元并登报道歉,同时判令乐购超市立即停卖相关产品。
 信息来源:《每日商报 》 编辑时间: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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