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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五”商标凸显法律空白
上个月,湖南长沙市民王志坚拿到了“神州五号开拓者”(简称神五)第12类(婴儿车等)商标注册证,成为湖南省第一个正式抢注“神五”商标成功的人。他表示,欲将此商标以千万元身价转让出去。日前,王志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查询获悉,他将于本月底拿到注册证。王志坚同时表示,他还曾计划将“杨利伟”注册成商标。

  最近几年,类似与法律打“擦边球”的商标注册行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一个又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注册商标。更有甚者,河南居然有人开办了一家“商标超市”。在该超市里面出现的,不乏一些明星的名字和一些城市的“称号”,还有中国、河南许多著名的企业或者它们一些项目的名称,标价从4.5万元到3000万元不等。面对外界对其“抢注行为”的百般诘问,超市主人说:“我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

  无论这种行为是否得当,无论外界对此的争议有多大,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轻描淡写的一句“我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足以压倒一切质疑之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每个自然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这种申请的权利是自由的。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谐音的规定。相关法律的欠缺无疑导致了类似的抢注行为此起彼伏、愈演愈烈,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而且对商标法的法律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因此笔者认为,商标法也应该据此作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应当拒绝那种实无所指的“空壳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满足注册者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之需。而这些抢注“空壳商标”者并不是为了经营商品,只是为了买卖商标从中牟利。注册商标的审批是一个严谨而繁琐的过程,需要经历查询、填表、审核、交费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大量以牟利为目的的“空壳商标”无疑是对商标注册资源的极大浪费,理应予以叫停。

  其次,明确注册商标的受理范围,杜绝谐音、暗指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出现。“空壳商标”的一个普遍特点就是千方百计地想与一些广为人知的人或物拉上关系,制造出一种所谓的“眼球经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的规定,但是怎样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什么样的影响才是不良影响,这些问题却语焉不详。“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但是我国商标法在这些内容上还有待完善。去年12月几乎同时发生的两起商标注册事件给人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金喜膳”商标遭到了拒绝,而“留得华”却侥幸过关。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有关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的时候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尽快完善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情的再度发生十分必要。

  商标法的实施旨在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知名品牌的形成依赖的是过硬的产品,而那些把目光过分关注于“眼球经济”的商家,更多地是在追求一种一举成名的蹊径,并没有真正把精力放在产品上。这样的产品质量自然令人堪忧,保障消费者利益之说更是难有保障。而且其买卖商标牟取暴利的行为也严重背离了商标法设置的初衷。

 信息来源:《《羊城晚报》 》 编辑时间:200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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