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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当心走入法律“禁区”
“娃哈哈”出名后,有人抢注“哈哈娃”;“来一桶”有名后,又有人要注册“来一碗”。如今,“傍名牌”抢注商标,利用著名商标已有的知名度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已经成为很多人注册商标的方式之一。

  专业人士介绍,抢注商标有成功也有失败,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傍名牌”“打擦边球”注册商标,对于很多人来说很有吸引力。由于这样的商标所用图形或名称模仿已有商标,因此会让人认为与已有的知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因而对公众有较强的吸引力。如“乡巴佬”和“乡下佬”,就是因为两者相当类似而对消费者产生了亲和力。

  “打擦边球”注册商标是一种常见伎俩。商标总局将商品分为45大类,每一个商标只代表一大类的商品,因此很多人把已有商标的名称用到了其他类别商品身上。比如说,一个已经注册的“太阳”商标,它的注册类别为服装,有人拿它在皮具等其他类别商品上注册。乍看起来似乎没什么,但消费者可能认为“太阳”服装与“太阳”皮具是同一厂家的产品,这样“太阳”服装投入宣传的费用越多,名气越大,也会对“太阳”皮具产生广告效应。

  另外一个招数是将已有知名商标分拆注册再合二为一。比如,“华伦天奴”是一个著名品牌,先注册“华伦”这个商标,然后再注册“天奴”这个商标,由于两个商标同归一个人持有,如果将“华伦”和“天奴”合起来用,就容易让人误以为是“华伦天奴”。

  根据《商标法》规定,如果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足以误导公众的,将被视为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总局也只能按时间的先后取其中一个。即使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也可能因为与已有的商标类似被重新提起审查,而判断其是否类似的标准则是,新商标与已有商标相比是否足以让人产生混淆。

  此外,《商标法》还为驰名商标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驰名商标一旦获得,此名称或类似名称就不能被别人在整个45大类商品中使用;如果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信息来源:《新华社 》 编辑时间:200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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