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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卡丹在宁开打官司
以前原是商场中的合作伙伴,如今却因为商标许可使用费及商标侵权而对簿公堂。闻名世界的法国皮尔·卡丹公司于日前将中国两家代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5万美元(计953万人民币)。昨(22)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双方均无心调解,法院表示择日宣判。
  
国内两公司涉嫌盗用商标

  法国皮尔·卡丹公司诉称,1998年7月,他们公司与国内一家集团公司签署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该集团在其生产并在中国销售的童鞋、童袜上,使用PIERRECARDIN商标,许可使用费22万美元。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该集团于1999年9月又与南京一家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童装最低商标使用许可费为72万美元。这样一来,童袜、童鞋和童装的商标使用许可费达到了94万美元。但至今,该集团尚欠使用费46.95万美元。

  皮尔·卡丹公司还谈到,2001年5月,公司见催费无果后致函该集团,声明终止双方签署的儿童系列产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一个月后,该集团又承诺在该月10日前,支付他们公司20万美元商标使用费。于是双方又达成协议,他们公司继续许可该集团在童装上使用其商标,但该集团的承诺又未兑现。不仅如此,该集团还未经公司许可,在双方协议终止后,竟和南京一家公司继续在其生产销售的童鞋、童袜上使用其商标。皮尔·卡丹公司经测算,认为这两家公司给他们造成损失68万美元。两项合计后,皮尔·卡丹决定向两家公司索赔105万美元。

  皮尔·卡丹“不是个好伙伴”

  对于这一起诉,被告之一某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的第一句话显得很简练——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皮尔卡丹不是个好伙伴。该集团认为,他们与皮尔·卡丹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并不是纯粹的商标使用许可,而是一种特许经营。对此,皮尔·卡丹公司应尽到相应义务,即提供享有权利的商标以及商标登记项下的服装款式。但是皮尔·卡丹公司却没有尽到义务,新的款式不能按期到达,他们预期的收益也难以实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他们不应当支付许可费,否则损失更大。

  而对于被指控合同终止后仍在销售商品构成侵权一说,该集团这样解释道,双方合同终止后,他们并没有再生产和销售标有皮尔·卡丹商标的儿童服饰。而在市场上出现的这些商品可能是合同终止前就在流通领域,对此他们公司无权去干涉。

  案件另有重大隐情

  庭审过程中,一位参与旁听、自称是某集团副总的魏先生私下告诉记者,其实这起案件并不是表面上这么简单,背后还有许多隐情,涉及到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在国内的代理,以及这些代理公司不规范的运作问题。具体到这起案子,法国皮尔·卡丹公司还存在许多对他们集团的违约,并给他们集团造成了更多的损失。对此,他们正完善材料,准备另行起诉追究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违约责任。时机成熟时他们肯定会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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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频现天价索赔案

  记者从南京中级法院民三庭了解到,去年以来,要求获得巨额赔偿的知识产权案,呈直线上升趋势。据统计,索赔5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44件;索赔100万元以上的,则有25件。这其中,不乏近千万元的“天价”索赔案。类似皮尔·卡丹公司诉某实业公司商标侵权,索赔953万元的案件,还有一生物科技公司诉某大学技术合同纠纷,索赔500万元;最为“天价”的,则是一美国公司与某药业公司的专利纠纷,诉讼赔偿金额高达3000万元。

  对此,民三庭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知识产权已成市场竞争的武器。因知识产权关系到企业利益和竞争优势,诉讼成败对企业性命攸关。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法院对知识产权案赔偿额的认定,一般依据“添平补齐”原则。即遭遇多大损失,就应获得相应赔偿。但因知识产权案的特殊性,对侵权损失的举证非常困难。为此,常常得依据专利、商标等许可他人使用的价值,来认定赔偿金额。此外,受损方也可申请50万元以下的定额赔偿,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因此,高达千万的“天价”索赔,目前还很难如愿。据悉,该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额,在百万元左右。(杨岗)



 信息来源:《扬子晚报 》 编辑时间:200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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