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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同名官司引发知识产权震荡
王跃文状告王跃文。尽管这场纠纷法庭已做出了一审判决,但余波未了,是非曲直引发业内人士极大关注——

本报实习记者 谢作昱

湖南王跃文状告河北王跃文

  湖南王跃文是畅销书《国画》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以官场小说见长。在去年的全国书市上,湖南王跃文发现北京华龄出版社推出了一本作者名为“王跃文”的新书《国风》,并大张旗鼓地对外征订,打出“《国画》之后看《国风》”的口号。《国风》仅在封三内侧以极小文字注明:王跃文,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

  《国风》的署名作者王跃文,原名王立山,2004年才改的名。他是个农民,做煤炭生意,只有小学文化。在湖南书商杨德荣的授意下,王立山改名“王跃文”,并按规定到当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了身份证。之后,杨德荣借用“王跃文”的身份证,找到华龄出版社,出版了署名“王跃文”的《国风》。

  去年6月,湖南王跃文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将河北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王跃文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王跃文虽然在原告成名后改名为王跃文,但其改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依法享有自己的姓名权。虽然原告署名在文化市场已具有的标识利益,被告的行为对其构成一定侵犯,但并不能必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假冒。然而,被告王跃文在没有发表过作品的情况下,在书的简介中作出“已发表作品近百万字”的虚假宣传,加上他的改名行为,使人产生其作品与原告王跃文相关的联想,中元公司在明知被告王跃文与原告王跃文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王跃文名字,并使用“《国画》之后看《国风》”等词句,使人将“王跃文”、“《国风》”等关键词与原告及畅销小说《国画》联系起来,由此混淆作品的来源。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是非曲直众说纷纭

  对于这起纠纷,业界出现很多不同的声音。

  有人认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是肯定的。著作权法是对原创性的保护,河北王跃文的《国风》没有抄袭《国画》的有关内容,那么则很难用著作权法去寻求法律保护,而且,被告使用的是经过合法变更后的姓名,改了名的王立山同样有出书立著的权利,只要他的小说是自己想出来的,他就有权出版。

  既然被告肯定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那么就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假如被告没有使用诸如“已发表作品百万字”的虚假宣传,而只是使用了“王跃文”的名字,那么原告王跃文可能就无法主张权利。2003年,长沙一女教师“王朔”推出“著名作家王朔新书《不想上床》”,的确让北京王朔十分无奈。但是,这样的行为让人一眼就能看出行为人的不良动机。

  有人也提出,该案充分暴露了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漏洞,姓名权和著作权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如果此案原告失败,那么就意味着全国很多著名作家将可能面临同样的遭遇。这是一个法律空白,我们只有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对这种利用合法的改名方法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进行打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等途径而换取交换价值,这种交换就是对其作品的经营,此时的作品即商品,作家的经济利益产生于这种交换之中。作为文化市场的商品经营者,作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主体的要求。于是有律师认为,此案是“法律上的突破,判例上的突破”,“法院判决认定了作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主体,作家的作品也是商品。这是一个突破。”但是有意见认为,作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

  也有意见认为,不排除从一开始被告出版《国风》是想借助湖南王跃文的名气来进行宣传,其改名的行为是故意的,实质上是违反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也有人建议,一些名人的名字在他自己的领域内可以像商标申请注册,然后进行保护,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这种侵权纠纷。

  尽管这场纠纷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这个判决将对以后同类知识产权纠纷带来深远的影响”,对于这一点,不同的人有一致的看法。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遗漏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银良认为,面对发展的社会,任何法律都会有漏洞,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该案暴露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不足和遗漏,但很难说就是姓名权和著作权的衔接问题。著作权中规定作者的署名权,包括正权利和反权利两种情况:正权利是指作者有权决定对自己作品的署名,包括署真名、假名或笔名等;反权利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的作品署自己的名字。但是,法律却不能禁止同名,在同名的情况下,怎么判断人家署自己的名字侵犯了你的署名权反权利?例如,北京作家王朔是否有权利禁止长沙王朔的作品署自己的名字?

  要解决此类问题的冲突,仅靠著作权的保护很难完全奏效。专家认为,有效的一个解决途径是诉诸另一种权利,即形象权或商品化权。形象权是指权利人可就自己拥有市场价值的名字或肖像等拥有禁止他人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形象权在美国等国家已经得到广泛的保护,但是我国尚未有针对形象权的专门法律规定。如果有的话,湖南王跃文就可直接以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形象权为由请求法律救济。从此来看,这应算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应予及时弥补的一个漏洞。因为已经有了现实的需要,来推动法律的完善。

  在我国尚未有形象权的明文规定时,长沙市中院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权利人适当救济,此种尝试应予肯定。在其判决中,法院也提到被告借用“原告在文化市场上具有的声誉”。这说明法院的判决已经认识到原告名字的市场价值,但只是因为没有更直接的法律规定才转向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当然,从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形象权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又是殊途同归和互为补充的。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编辑时间:200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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