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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告不倒地名权

  国家核准的对抗不了地方批准的,名牌楼盘异地拓展屡遭同名尴尬。

  本报上海消息商标权无法对抗地名权,名牌房产项目即使成功注册商标,也难以有效进行自我保护。日前,上海经济学、法学专家们在研讨中,提议向国家商标局出具相关立法的建议。

  诉地名侵权索赔百万

  两年前,国内地产巨鳄“万科”取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中国名盘”和“四季花城”房产商标专用权,却在浙江、湖南等地发现相同名称的楼盘。去年6月,万科以商标权被侵犯为由,将浙江绿都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将“四季花城”作为楼盘名称和标识使用,并索赔100万元,要求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绿都”向法院提供了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办于2002年8月颁发的《地名使用批准书》,证明“绿都四季花城”是经地名办审核批准的地名,“绿都”按规定使用该地名并不违法。绿都公司辩称,地名权与商标权是依据不同的法律程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不存在地名权侵犯商标权的问题。根据商标法,其注册的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不涉及楼盘和楼盘名称,况且万科开发的四季花城楼盘及其服务商标的相关服务均不发生在浙江。绿都公司在浙江使用四季花城的楼盘地名并不涉及万科的商业信誉及服务商标的信誉,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万科的服务和绿都的楼盘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绿都并未侵犯万科的商标权。万科公司审计法务部总经理颜雪明说,商品房的区别就在于不同的楼盘名称,由于我国将商品房名称纳入地名管理,就形成了商品房名称与地名重合的情况,但他认为,经过批准的地名不能侵犯商标专用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万科“四季花城”商标为服务类商标,其受法律核定的服务项目,并不延及地名,且该商标尚未达到驰名商标,不能跨领域获得保护。一审法院驳回了万科的诉请。国内类似案件,如深圳“香榭里”告上海“香榭丽”,深圳“东海花园”诉宁波“东海花园”等,原告也均告败诉。针对近年来频频发生房地产商标保护案件,上海一些专家对房地产商标保护的现状表示忧虑。

  楼盘地名具商标作用

  专家认为,地名使用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分属公法和私法两个不同体系的权利,本案中两者发生了冲突。从法理上讲,权利性质决定权利位阶,两个平行权利发生冲突时,位阶高的权利优先受保护。商标权的获得要经当事人申请,国家商标局核准,并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公示,而地名的获得只须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方式批准,且没有公示程序。但专家们同时表示,在现有法律下,名牌房产项目即使成功注册商标也难以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问题就出在楼盘名称被归为“地名”,由《地名管理条例》规范,地方政府的地名办即可审核批准地名。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权只能对抗同种类型的其他商标,驰名商标也只能对抗不同领域的商标,商标权对抗不了地名权。这就造成地名办批准的楼盘地名实际具有楼盘商标作用,而不受商标法调整的局面。“注册一个商标只需要1000元,而要收购一个知名商标却往往需要几千万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邢东生指出,房产品牌竞争时代已经到来,而该行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上海4800家房产企业中注册房产商标的仅100家。目前房地产还不能注册商品商标,而被列入服务类商标。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指出商品房具有商品的一切特征,应作为商品对待而不能当作服务对待。他提议向国家商标局出具相关立法建议。



 信息来源:《羊城晚报 》 编辑时间:200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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