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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义十三香喊冤
相关法规表明其使用木香荜茇山奈并不违法

随着李华增本月13日对“十三香”的诉讼,“王守义十三香”开始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果真如原告的诉讼所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构成事实上的欺诈行为了”吗?

原告的诉讼“理由”

原告于2005年1月12日,在第一被告北京盛兴永泰商贸有限公司(广渠门店),购买了由第二被告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守义十三香一盒,单价1.7元,王守义饺子馅调料一盒,单价1.8元,合计金额3.5元,购买后发现在该两产品的包装上的配料表中分别有“木香”和“荜茇”两味中药材。经咨询了解到,这两味中药仅可用于保健食品,而“王守义十三香”只是普通食品调味品而非保健食品。据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违法。

原告的质疑似乎不无道理,但原告忽视了一个弄清事实真相的十分必要和重要的调查环节,那就是首先向生产、销售者提出质疑。但原告并没有这么做,而

是很快地就将王守义十三香告上了法庭(1月12日“发现”,1月13日起诉)。

“十三香”没有违法

面对颇具轰动效应的“十三香京城诉讼案”以及大声喊“冤”的“十三香”高管,为了弄清真相,记者首先找到了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山奈的批复》,进行了系统详细地核对。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剂成分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三十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性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山奈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王守义十三香作为调味品,使用地域广、时间长,早已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其中加入的木香、荜茇、山奈可视为传统食品,应按照普通食品调味品进行管理。”而年销售近10亿元的“中国驰名商标”———“王守义十三香”40多年的畅销经历更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以看出,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并不违法,原告的“误解”源于对法律的断章取义。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民企

不仅仅是王守义十三香,近年来发生的众多品牌遭受侵权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原阳大米事件”毁杀一个产业,致使全国产粮大省河南原本畅销的米业挨了“重重的一拳”后至今迷走低端;“黄花菜风波”使原来“畅销全国”的俏销货变成了“走不出河南”的“有毒”商品;“豫花面粉风波”虽然事后国家权威部门给了清白,但无法弥补的损失谁来承担?“河南胖哥”若不是及时发现湖北造假者,品牌的毁杀几乎成了定数;而今“王守义十三香”也在合法经营40多年后遭遇“劫数”。

在社会日益关注民生和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谨慎和认真的态度和精神值得称道。但法律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消费者在最大限度自我保护的同时,也不应该伤害作为一体互动、唇齿相依的生产销售者的权利。
 信息来源:《中国食品网 》 编辑时间:200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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