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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儿"未侵犯"酷孩"
当可口可乐公司的“酷儿”果汁饮料以其青春定位吸引年轻消费者时,一家拥有“酷孩”商标,尚未有产品上市的公司却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可口可乐及其销售商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酷儿”并未侵权。
  2000年11月21日,亚庆工贸公司申请注册“酷孩”文字商标,于2001年12月14日获准。在此期间,该公司进行了试生产,并向客户征求意见。2002年年初,当该公司制订大批量生产计划时,但发现市场上已有同类的酷儿果汁饮料,其商标持有人是可口可乐公司。后该公司调查发现,“酷儿”商标并未注册,而“酷孩”和“酷儿”的含义近似,容易误导公众消费,就此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对“酷孩”文字商标的侵害,销毁“酷儿”商标标识并登报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酷孩”和“酷儿”在含义上虽具有相似性,但读音、字形有所不同;“酷孩”商品尚未实际使用,相关公众不可能对其产生任何印象,而“酷儿”商标用于其儿童饮料的生产、销售,并进行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因此就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而言,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同时,法院还认为,“酷儿”商标是和“QOO”商标及卡通造型一起整体使用的,以该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儿童的识记能力为标准,图案较文字而言总是更容易被接受和识记,而产品的显著位置上也标明“可口可乐公司荣誉产品”的字样,因此相关公众通过图文装潢也能够准确地确定饮料产品的来源。对此,“酷儿”与“酷孩”不构成近似。
 信息来源:《新闻晨报 》 编辑时间:200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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