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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对抗不了地名权 万科商标保卫战一审败诉
而国内类似案件,如深圳“香榭里”告上海“香榭丽”,深圳“东海花园”诉宁波“东海花园”等也均告败诉。针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房地产商标保护案件,前日下午,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和经济法研究中心特地召开研讨会,对房地产商标保护的现状表示忧虑,并指出,由于现有法律下,商标权对抗不了地名权,造成名牌房产项目即使成功注册商标,也难以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

  万科: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对方未予理睬

  1999年以来,万科集团在深圳、广州、上海等城市开发以“四季花城”为名称的系列楼盘。2001年3月,万科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四季花城”商标注册。

  但此后,与“四季花城”同名的楼盘陆续在许多城市出现。去年6月,万科发现浙江绿都房地产公司擅自在杭州萧山开发销售“绿都·四季花城”楼盘。万科即向绿都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对方未予理睬。去年8月万科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律不应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万科公司审计法务部颜雪明总经理说,一商品房之所以区别于别的商品房就在于不同的楼盘名称,由于我国将商品房名称纳入地名管理,就形成了商品房名称与地名竟合的情况,但他认为,经过批准的地名不能侵犯商标专用权。

  绿都:获准使用“四季花城”早于万科

  绿都向法院提供了萧山区地名办于2002年8月颁发的《地名使用批准书》,证明“绿都·四季花城”是经地名办审核批准的地名,绿都按规定使用该地名并不违法。

  绿都公司辩称,地名权与商标权是依据不同的法律程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不存在地名权侵犯商标权的问题。绿都在万科取得“四季花城”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之前就已经取得“四季花城”地名权,所以万科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对抗绿都先取得的地名权。

  法院:作为地名任何主体都有权合理使用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万科“四季花城”商标为服务类商标,其受法律核定的服务项目第36类不动产管理、出租等,并不延及地名,且该商标尚未达到驰名商标,不能跨领域获得保护。

  绿都公司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开发楼盘地址申报“四季花城”为地名,其行为合法。“四季花城”作为地名任何主体都有权合理使用。绿都宣传开发的“四季花城”楼盘的行为是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万科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绿都申报和获准使用“四季花城”地名的时间早于万科获得该商标专用权的时间,绿都的在先合理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对此判决,万科已表示将提起上诉。
 信息来源:《东方早报 》 编辑时间:200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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