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的消息 百万元奖励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本报讯(记者林志党实习记者薛敏)市政府常务会昨日原则通过了《泉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食品、环境标志产品奖励方案》(以下简称《奖励方案》)。根据《奖励方案》,凡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地方政府,均可获得市政府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奖励方案》规定,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其当年获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必须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原产地标记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I型),均可申报享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政策。奖励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年底。
《奖励方案》规定的奖励项目及标准共有7条;一次性奖励金额根据项目不同从2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不等。其中,对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定原产地域产品国家标准,并获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地方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奖励方案》规定,凡是符合奖励项目及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奖励项目及标准
除了对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地方政府予以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外,《奖励方案》规定的其他奖励项目及标准还包括:
1.凡当年获得国家级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和AA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5万元至3万元;
2.凡当年获得A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至2.5万元;
3.凡当年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4.凡当年获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3个产品以上通过认证的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为了鼓励集约规模经营,要求产地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具体标准是:
(1)种植业:产地认定面积300亩以下(含300亩)的,并至少有一个产品通过认证的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301亩~500亩之间的(含500亩),并至少有一个产品通过认证的主体,一次性奖励1.5万元;501亩以上的,并至少有一个产品通过认证的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其他种植项目可参照施行。
(2)畜禽业:产地认定生猪年出栏5000头、肉禽年出栏5万羽、蛋禽存栏1万羽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企业、肉禽年出笼5万羽以上的企业、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其他畜禽项目可参照施行。
(3)水产业:产地认定规模海域、浅海滩涂、湖泊、水库等水面面积100亩、池塘面积50亩、网箱养殖年产量50吨、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凡当年获得国家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产品抽检合格,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6.凡当年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I型)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申报奖励程序
1.符合奖励项目及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2.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泉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原产地标记产品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和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书,获得AA级、A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国家级绿色食品标志证书,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获得国家级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国家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单位或地方政府,必须提供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告,获得原产地标记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国家原产地标记产品注册证书,经市质监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Ⅰ型)的企业,必须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Ⅰ型)证书,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奖励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报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市财政核拨专项奖励资金。
7.对获得上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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