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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子”商标争夺变成语法大辩论
“我们叫兴元良子,有定语不侵权” “定语表强调,更证明了侵权”

  14日9时,又一起“良子”商标“争夺战”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打”。

  庭审现场

  在法庭辩论阶段,两家“良子”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声音一点点地升高:“我们叫兴元良子,不叫台联良子,有了‘兴元’这个定语,我们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定语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修饰主语的。这恰好说明你们想用‘兴元’这个定语来强调、突出‘良子’两个字。”

  “你们是‘良子’文字加‘脚丫’图案这个整体商标的专用权人,可不是‘良子’这个词的专用权人,所以我们就是可以使用这个词。”

  “你们在商号中使用了我们的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当然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此外,“台联良子”还以该公司成立的时间早于对方3年为由,要求法院根据成立在先原则确认其侵权。“兴元良子”则辩称,双方现在打的不是名称权官司,而是商标侵权官司,因此诉讼与原告提出的这一事由无关。

  同时,“兴元良子”还指出,两家“良子”早在2002年就曾为类似争议打过官司,而且经过了北京二中院和高院的两级审理。“现在他们使用的证据都是上次打官司时的证据。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已经没有证明力了。”

  最后,“台联良子”向法庭确认,自己认为被告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企业名称及其打出的户外广告上。对于索赔数额,“台联良子”希望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自由裁量。至截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法官提示

  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认为,我国目前之所以会出现像“良子”诉讼这样的系列知识产权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各项知识产权立法间衔接不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起草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不同法律间极易出现漏洞。其次,知识产权产生的途径各不相同,不同途径、不同方法取得的权利如果出现交叉,就很容易发生冲突。再有就是一些不讲诚信的企业故意搭便车,将他人的知名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以赚取经济利益。

  案情回放

  无奈起诉

  在起诉状中“台联良子”称,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健身技术开发和浴池服务等项目。2001至2002年间,该公司已经取得了“良子”、“良子及宝塔”及“知足常乐”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兴元良子”在未取得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良子”商标作为企业商号使用,经营同行业服务,侵犯了该公司权益。

  系列打假

  为了证明自己才是全国数百家、北京数十家“××良子”中的“真身”,“台联良子”从几年前就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打假诉讼”。去年一年间,仅朝阳法院受理的“良子”诉讼就有将近20起。为此,北京市高级法院将“良子”诉讼案列为2004年北京十大知识产权案的第十位。

  得到确认

  据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介绍,在目前北京市各法院已审结的十几件“良子”诉讼中,法院一般都认定“台联良子”为“良子”文字和“脚丫”图形商标的惟一合法使用人。





 信息来源:《法制晚报 》 编辑时间:200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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