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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打成“驰名商标”


核心提示:想要认定驰名商标,是不是一定要到商标局申请?2004年12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所有的“金德”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沈阳市法院首例认定驰名商标案件。



  网络公司也叫金德



  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简称金德公司)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金德”等五类商标。



  2003年,沈阳一家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也以“金德”为名成立,并使用“金德网”作为网站域名。金德公司认为,该公司在网页上使用“沈阳金德”作为其企业名称或网站的简称,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使用权;并提出,“金德”符合驰名商标的相关特征,法院应按照驰名商标予以保护,遂于2004年5月向市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该网络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等请求。



  而网络公司则认为,该企业名称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依法取得,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金德”商标既不是著名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该企业有权使用,不构成侵权。如果金德公司要求他们停止使用“金德”字号,也应由工商管理部门受理。



  网络公司赔偿五万



  法院审理认为,金德公司自成立以来,经销商及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信誉给予较高的市场评价,同时通过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推广其产品,并以沈阳足球队为媒介,借助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广告宣传,使“金德”商标为社会公众所熟知。金德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金德”、“ GIND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即在市场活动中形成了较强的社会认知功能;其商品或服务质量恒定、优良,因此认定为驰名商标。网络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中将与金德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金德”作为其网络服务商标使用,并提供与金德足球俱乐部的链接,同时,两公司同在一城市,容易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企业及域名与金德公司存在特殊关系,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网络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停止在企业名称、域名中使用“金德”、“jinde”字样,赔偿金德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截至今年1月4日的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上诉。

记者在对此案的采访中获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以前,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从而赋予法院审查或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



  市中法的法官在对本案的点评中指出:企业欲获得驰名商标称号,除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外,还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企业的商标权利如果被他人侵犯,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申请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作出认定。同时,还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即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作用,不必然对其他案件发生影响。


 信息来源:《沈阳日报 》 编辑时间:200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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