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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博汇”侵权“世博会”“世博维权第一案”昨判决
本报上海12月13日电(通讯员潘巳申记者刘建)首起涉及上海世博会的侵权案,今天由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判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
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申博徽标及“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中英文主题词著作权、“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专有名称权,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中的“士博汇”,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法院同时作出对弘辉公司处以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民事制裁。
  上海二中院于2004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世博局诉称:该局依法拥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全称及多种简称的专有名称权、世博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中英法3种文本的著作权以及申博徽标等特殊标志权利。原告指控被告弘辉公司故意将其开发的一座楼盘命名为与“世博会”谐音的“士博汇弘辉名苑”,并宣称是“世博之城,都会之心”。被告还使用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作为楼盘标志,擅自复制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知名主题词。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特殊标志权、专有名称权。
  法院经庭审后认为,被告有意借世博会之名来提升楼盘知名度,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侵害了原告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名称的专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原告对“上海世博会”享有的特殊标志权。鉴于弘辉公司上述侵权情节,上海市二中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 编辑时间:20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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