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洲法院(ECJ)在广告口号“DasPrinzipderBeqllem-llchkeit”注册为共同体商标一案中,就其口号注册为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问题作出裁决。从而该案为欧洲法院保护广告口号商标的重要案例。
据了解,该广告口号是由某公司申请的商标注册,但未获得共同体商标权。为此,该公司提起诉讼。欧洲初审法院(CFI)作出裁决:该公司的广告口号可注册为共同体商标。随后,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对该公司提起上诉。
在此次审理中,ECJ支持CFI的裁决,认为由广告口号组成的商标不需要以原创性作为附加要素以满足显著性这一条件。原因在于,尽管法庭认为在涉及口号的问题上,对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是很困难的,但“对口号的标准严于其他类型的标识是不适当的”。
ECJ指出,根据第40/94号共同体商标细则第7条(1)款(b)项,商标显著性仅说明所述商标必须满足原产地表示的功能;且该条款的范围不能仅限于第7条(1)款(b)项,即不能仅限于已成为常规用语或贸易用语的标记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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