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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香”20余年难解有名无标困局
   自1986年成立至今,福建省安溪县溪香茶业有限公司(下称溪香公司)始终将“溪香”作为公司企业字号使用。通过该公司20余年的宣传和培育,其“溪香”字号已在福建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然而在20076月,当该公司申请注册“溪香”商标时,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驳回。原来在溪香公司申请注册“溪香”商标前,已有两件与之近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溪香公司随后一直在为获得“溪香”商标注册而努力,不过依照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溪香公司“有名无标”的尴尬成为定局。
   2007627日,溪香公司将其已使用逾20年的字号“溪香”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在第20类茶、蜂蜜等商品上使用。商标局于201032日向其发出商标驳回通知,决定驳回其在茶、蜂蜜等商品上使用“溪香”商标的注册申请。据商标局驳回理由显示,安溪县大坪英溪茶厂于2002927日在茶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溪香园及图”商标,自然人何某于2006108日在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HongKay香溪”商标,两件商标均已获得注册。溪香公司申请注册的“溪香”商标则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溪香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03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请求。根据商评委20119月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商评委认为“溪香”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具备显著区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商评委决定驳回“溪香”商标在茶、蜂蜜商品上的注册,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虽然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溪香公司争取到“溪香”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但在作为其主营商品的“茶”上不能获得注册的话,该公司上述商标申请行为仍旧会毫无意义。不甘接受主营商品“无标”局面的溪香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溪香公司认为其申请注册的“溪香”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并无近似之处,而且该公司自1986年起便将“溪香”作为字号使用,使用时间远远早于两件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作为茶叶经营者,溪香公司已经在该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将“溪香”作为商标使用在茶商品上,不会存在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问题。
   当时,溪香公司提交了包括1999年含有“溪香”文字的茶包装设计作品登记证书、其“溪香”品牌的广告宣传等在内的证据以证明其“溪香”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悉,商评委曾在驳回复审阶段认为该部分证据可以证明“溪香”商标已在福建省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能证明其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知名度。
   对此,溪香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在“溪香”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通过该公司的长期使用宣传,该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熟知,并已将该申请商标与溪香公司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产生紧密联系。
   就溪香公司不认可商评委有关“溪香”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主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比较,“溪香”商标已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针对溪香公司所主张的其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具有知名度,并因此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一审法院认为,溪香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基本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后,影响力仅限于福建当地,尚不足以证明消费者可将“溪香”商标与该公司形成特定联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溪香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收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针对该案,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溪香公司有此遭遇,应与该公司早期商标注册意识缺失有关系。1986年成立的公司,缘何2007年才去申请注册商标?只能理解为是该公司决策者的疏忽。这一疏忽将导致企业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因为在已有判决认定的基础上,溪香公司继续使用“溪香”商标就存在侵权风险;但如果放弃使用“溪香”商标,企业数十年辛苦积累的无形资产无疑将严重受损。对此,该人士建议,时下已有相当多案例可以说明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因此作为企业本身而言,不可不重视对自身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 编辑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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