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桩行政诉讼案件中,我市知识产权局成了被告。该案的起因是,晋江的苏某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诉南安某建材厂杨某生产的瓷砖外观侵权。该局裁决侵权行为属实。杨某不服,进而起诉。不过,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打假”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成为该案件胜方。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引纠纷 外观长方形,平面上有两条圆弧形凹槽与长方形的长边相互平行,这两条圆弧凹槽将长方形平均分成3个小长方形。看到这种外观的瓷砖,苏某心里就有点兴奋,因为这是自己瓷砖外观专利的主视图特征。可是,在南安某建材厂,苏某看到这一外观瓷砖时,却回忆不起自己与这家厂有什么产销关系。 “专利被模仿了。”苏某感觉到有建材厂在生产与自己专利相似的瓷砖。苏某在2006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外观设计专利,次年被授予专利权,现为有效专利。“怪不得最近的销售情况受到影响。”找到源头,他请求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对方停止生产、销毁侵权产品,销毁用于制造与本专利相似的瓷砖模具,并责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侵权人”行政处理期未应诉 接到苏某的请求后,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与南安科技局当即到南安某建材厂进行现场调查,并拍照与抽样取证。在生产车间,他们发现涉案产品,箱子的外包装印有“泉日福”商标,与苏某所提交的涉嫌侵权产品一致。 该建材厂经营者为南安人杨某。“我们在2004年就生产小规格(25*55MM)与该专利相似的瓷砖,有模具厂可以证明。”杨某说。 “杨某并没有向我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泉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办案人员称,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杨某的产品外观的确与苏某专利的外观相近似。杨某所制造的“泉日福”牌瓷砖的外观设计在苏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侵犯了苏某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根据有关规定,他们要求杨某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的瓷砖不得投放市场。 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在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时,杨某并未在答辩人行政处理期间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在其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后,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泉日福”厂家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无法证明其所生产的产品系受托加工。“即使不积极配合调查,不履行答辩权利,行政机关只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打假”程序合法裁决需执行 杨某不服,进而将案件转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了解,中级法院作出维持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的判决合法有效。杨某将案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某虽然辩称是替他人加工瓷砖,但是在诉讼中,其并未提供相关的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替哪个厂家加工,也没有提供涉案瓷砖上‘泉日福’商标为哪个厂家拥有。”省高院相关人员称,由于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杨某的请求不予采信,进而维持原判的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