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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夏君丽在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商标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包括商标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领域不断拓宽,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制度不断完善,商标司法保护取得新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各类商标案件持续增长,司法保护商标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
人民法院对商标权保护已全面进入商标授权确权、制止侵权、商标合同纠纷等多个方面,在商标权保护中日益发挥主导作用。尤其是近几年商标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商标纠纷日益成为当事人的主要选择。2002年至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一审商标民事案件7261件。2007-2009年三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16994件,2009年共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6906 件,比2008年增长10.80%,较2007年增长了79.1%。三年间共受理商标行政案件2252件,其中2007年392件,2008年484件,2009年为1376件,同比上升184.3%,占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66.4%。(商标刑事案件0000件)。
商标案件的持续大幅度增长,不仅是商标司法保护制度越来越重要的体现,也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司法保护的强烈需要和充分信赖。许多案件的审判,在国际国内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如“红河红”、“采乐”等。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侵权行为,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知名品牌保护,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商标法律适用的标准不断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重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商标审判制度,统一司法尺度和指导审判工作。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解释,加大对“傍名牌”的遏制力度。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和标准、证据要求等,回应了社会较为关注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工作已经走向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细化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降低了追诉门槛,强化了商标专用权的刑事保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多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并通过审判监督,公布典型案例等加强对法律适用的规范和指导。
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大幅上升,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为了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已着手制定指导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目前正处于修改完善阶段。
三、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建设不断完善
1、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进一步明确。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包括商标在内的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和再审案件统一交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结束了自2002年以来该类案件由有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受理的历史。人民法院内部审理分工的统一,有利于优化专业审判资源的配置,有利于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
2、案件管辖布局更加完善。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收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而大幅度缩减了管辖法院的数量,使得以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管辖法院相对集中,有利于标准的统一。
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做好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法院在继续坚持技术类案件指定管辖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专利案件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数量的同时,按照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原则,开展跨区管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均衡发展,注重充分发挥中、基层法院离当事人最近、便于诉讼的优势,大力加强中、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建设。截至2009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6个、41个、46个和40个,可以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92个。
3、推动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开展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简称“三审合一”试点)进行专题调研,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所辖郑州、洛阳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三审合一”试点。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4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
四、保护措施不断完备,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人民法院始终通过民事制裁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用足法律手段,强化商标权保护力度。不仅不断加大判决赔偿力度,而且通过判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加大对侵权人的制裁,加强对权利人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长城葡萄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侵权人赔偿额达1061余万元,侵犯雅马哈摩托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侵权人赔偿额达830余万元。此外,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采取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讼临时措施,更进一步发挥了司法保护特殊、及时、有效而全面的司法救济功能。例如,从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商标诉前临时措施233件,其中诉前临时禁令66件,诉前证据保全122件,诉前财产保全45件。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临时禁令的申请,实际支持率达到97%。多数诉前临时措施案件能够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证了采取措施的时效性。
五、司法保护能力不断增强。
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不断健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目前,各高级法院和多数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据截至2008年10月的统计,全国地方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截至目前全国地方普通法院共有31个高级法院、367个中级法院、3010个基层法院)。人民法院普遍选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注重调查研究和坚持理论创新,坚持学习和注重研究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普遍追求和职业特点。
随着创新型国家战略的确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全面实施,包括商标案件审判在内整个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都任重而道远,各级法院将继续以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公正和效率司法工作主题,为中国商标司法保护做出新的贡献。            

 信息来源:《人民网 》 编辑时间: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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