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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商标使用权人起诉百度侵权 百度败诉判决已生效
百度在去年5月卷入的“商标门”终告结束。

  2008年5月,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诉百度商标侵权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同年6月,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百度败诉。在随后向上海市高院上诉过程中,百度突然选择撤诉,据上海市二中院助理审判员胡宓介绍,此案一审判决已于今年1月生效。

  但伴随着仍未平息的百度“竞价排名”风波,百度里的“大众搬场”却仍是一片混乱。

  作为上海市知名的搬场运输企业,在百度中输入“大众搬场”几个字,电脑会立刻显示“找到相关网页约243000篇,用时0.070秒”。在搜索结果的第一页中,满是标有“800”热线号码的“大众搬场”公司。

  但是,这些公司全是“李鬼”,真正拥有“大众”商标使用权的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的惟一网站www.96811.net在搜索结果中并不见踪影,甚至在输入公司全称后,www.96811.net也只是出现在百度搜索的第5页。

  在百度网页汇集的“李鬼”网站可谓五花八门,这其中有网址为www.dazhongbanchanggongsi.net.cn的上海大众搬场运输有限公司,网址为www.shdazhongbanchang.cn的上海大众搬场有限公司,网址为www.dzbc456.cn的上海大众搬场运输有限公司,网址为www.shbanchanggongsi.cn的上海大众搬场运输有限公司等等。

  无一例外,这些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都标有“大众搬场”字样以及蓝、白、红三色方块图案组成的商标。

  但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赵世渊告诉本报记者,“只有www.96811.net网站使用的商标才是合法商标,其他网站都属侵权行为”。

  本报记者致电其中一家“侵权”网站的800电话,接电话的陈女士告诉记者,其公司与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公司,是总部与分部的关系,“我们是总部,他们是分部”。

  但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的一位自称刘女士的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该公司并没有总部、分部之分,并且“我们也没有800电话,惟一的业务联系电话就是96811。”

  如此乱象,不仅说明了网络搜索领域的混乱,也凸显了上海物流市场的芜杂。

  “竞价排名”审查不严成被告

  实际上,如此混乱的网络搜索局面已是百度“治理”后的结果。

  早在2007年5月,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场公司”)就发现百度的“竞价排名”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冒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链接。

  正如其页面显示,这些网站全部使用了“大众”注册商标,并以与大众搬场公司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

  实际上,“大众”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注册证号为第772844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核定服务范围为汽车出租;出租车运输;车辆租赁;旅客运送。

  2005年6月,大众交通公司与大众搬场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排他许可使用合同》,大众搬场公司因而取得了文字注册商标“大众”的排他许可使用权。

  之后,“大众”文字注册商标多次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最具价值的上海服务商标,“大众搬场”也成为上海知名的搬场物流品牌。

  在认为百度提供侵权网站链接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利益后,大众搬场公司将百度告上了法庭。大众搬场公司法务经理赵世渊说:“大众搬场公司从未在百度做过竞价排名业务,而其他侵权网站之所以排名靠前,是因为向百度支付了推广费,使用了竞价排名业务。”

  在接到大众搬场公司起诉的诉状后,百度断开了全部涉嫌侵权的第三方网站的“竞价排名”链接,其标志———网站链接后面的“推广”字样消失。

  百度的“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收费服务,用户在“竞价排名”栏目注册账号后,需向百度支付推广费,自行选定搜索关键词,并自行设定其网站链接每被点击一次需向百度支付的费用,该项服务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以其选定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付费越多的用户的网站链接排名越靠前。

  这种服务项目已经成为百度、谷歌等网络搜索引擎最普遍、也最主要的盈利模式。

  尽管百度及时做出了处理,但上海地区百度的运营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仍被告上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百度共同侵权

  2008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均接受了百度网的“竞价排名”服务,这些网站未经原告大众搬场公司许可,在其网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还认为,作为搜索引擎,百度不应被认定为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直接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三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百度“竞价排名”栏目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大众搬场公司损失5万元。

  同时,法院也裁定百度的“竞价排名”并不构成直接侵权,而只是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百度网站作为搜索引擎,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网站链接以帮助公众在网上搜索、查询信息,其根据网民输入的关键词而在搜索结果中显示出的内容,不能被视为是百度网站自己提供的内容。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根据两原告输入的关键词,百度网站搜索结果的链接条目中含有“大众”和“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等字样,但这是百度网站作为搜索引擎实现其主要功能的必要手段。

  同时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服务只起到了影响网页搜索结果中自然排名的作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为第三方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主观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百度新技术平台曲线公关?

  尽管做出了判决,但法院的相关处理仍然令人产生了疑问。作为被侵权人,大众搬场公司为何不起诉那些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而只单独起诉作为间接帮助者的百度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袁秀挺告诉记者,尽管作为直接侵权者,那些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是明显的,但原告可能是考虑到现实的赔偿问题才单单起诉了百度。

  “那些侵权网站大多规模很小,甚至是个人经营,即使被判败诉,对其进行追偿也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从大众搬场公司一位自称刘女士的工作人员口中记者了解到,起诉百度,或许也只是大众搬场公司的无奈之举,“不仅在网上,在报纸上、大街上,假冒大众搬场公司的侵权企业的广告太多了,我们已经想不出办法来解决”。

  百度上“大众搬场”“李鬼”网站遍布的乱象也印证了刘女士的无奈,尽管“竞价排名”的痕迹———网站链接后面的“推广”字样已经消失。

  而身陷“竞价排名”风波的百度自身也在寻求着突破,2008年12月18日,就在百度“商标门”的发生地上海,百度上海研发中心揭牌,在揭牌仪式上,百度CEO李彦宏携刚刚履新的百度CTO李一男一同出席,并向外界首次透露了正在推进的“阿拉丁计划”。

  百度方面介绍,互联网上有着大量的HiddenWeb,也就是“暗网”的存在。目前能被搜索引擎检索到的信息只占人类所有信息中很小的一部分,大量的信息仍然处在“未知世界”当中。

  “这一方面是因为目前很多人类信息并没有实现Web化,另外一方面,即使是一些已经Web化的信息,也因为没有纳入到搜索引擎的检索体系而无法被人们便捷地获取。”艾瑞咨询总裁杨伟庆说。

  “如何将这些已知和未知信息分门别类地融合,有序地纳入到我们的知识范畴,并且能够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零成本、无障碍、无时差的精准送达,是有史来我们在技术上面临的最大挑战。未来,百度将加大在研发上的投入,继续深化搜索技术。”李一男表示。

  但此举亦有不同解读,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百度所推出的阿拉丁平台,“希望做一次曲线公关,向外界展示其战略调整的动向,其更大的意义则在于,百度重打技术牌,希望新的搜索技术能像阿拉丁神灯一样照亮用户的心,重拾用户对百度的信任”。

  但或许是上天和百度开了一个玩笑,就在“曲线公关”后的两个月,同样还是上海,上海市二中院再次受理了一起起诉百度的案件。

  2007年9月17日上海博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博裕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上海分公司签订了《百度竞价排名合同》,约定百度为博裕公司制作网站并提供“百度竞价排名”服务。

  然而,2008年3月,博裕公司发现百度为其制作的网站系抄袭某工程公司网站,为此博裕公司遭到了对方的起诉并进行了赔偿。

  随即,博裕公司以百度未履行与其签订的《百度竞价排名合同》为由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目前,上海市二中院已受理了此案,或许随着此案一同进行的,还有百度暂时无法平息的“竞价排名”风波。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郑剑峰
 信息来源:《法制网 》 编辑时间:200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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