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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偏离制度初衷
核心提示
驰名商标在许多消费者眼中,都是响当当的品牌。但近年驰名商标的泛滥,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导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已经偏离制度初衷。
刘兵最近郁闷不已。他去年年底在长沙某大型百货超市购买的一款羽绒服,送给妻子穿了两天就露花了,本来想借此让妻子高兴一下,却因为这件衣服,让两人原本不错的心情搞得一团糟。
在长沙从事软件设计的刘兵,多年来养成了一个购物习惯,那就是,从不到批发市场买衣服,从不购买没有品牌的服装。家里绝大多数物品,都是名牌产品。
更多的情况表明,目前在市场上流行的驰名商标,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权威,近年来,关于驰名商标的消费者投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
让人们质疑的是,驰名商标的金字招牌后面,怎么会发生坑害消费者的事情呢?

品牌魅力
2009年1月23日,离过年还有四天。老家在湖北麻城的刘兵,带上妻子来到市内一家大型百货超市,花1280元,买下了妻子相中的一款羽绒服。
“那几天天气突然冷下来,怕到乡下老家会更冷,所以就准备买件羽绒衣”,刘兵和妻子还选购了一些带回老家的商品,付完款后就回家了。
在刘兵的同事中,唯驰名商标马首是瞻者大有人在。一位年轻女孩说,自己收入虽然不高,但要么不买,要买就一定要买品牌产品。
据调查,“品牌至上”的购物思潮,在年轻人中占据广泛的地位,在中老年人中,亦大有市场。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超市负责人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作为普通消费者,他们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对成千上万种产品进行比对,而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正好解决了消费者的这一难题,所以,消费者喜好驰名商标,就是对此的一种认可。
记者在对一组30—40岁年龄段消费者的随机调查数据表明,七成以上家庭愿意购买驰名商标产品,六成以上家庭认为驰名商标价格偏高,三成以上消费者认为部分非耐用品,不必过分追求名牌,“那些虽然没有被评为驰名商标的产品,但本身技术含量并不低,价格又有优势的产品,我们还是愿意购买的。”

深“坑”背后的三类陷阱
花高价购买了驰名商标的商品,不等于消费者就可以高枕无忧。
自市场的信息表明,一些商家利用驰名商标的金字招牌,为消费者设局,让消费者蒙受损失的事件,屡见不鲜。
更被法律界人士所关注的是,一些原本名不见经传的企业和产品,通过中介机构以司法判定的形式认定驰名商标,根本就达不到驰名商标的标准,“花驰名商标的价格购买到普通商品,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坑害。”
在金光闪闪的驰名商标大厦背后,往往隐藏着诱导消费者往里跳的深坑。
记者观察,近年来,涉及驰名商标的侵权事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驰名商标为真,但产品并没有达到驰名商标产品的标准,甚至连合格产品标准都没有达到。第二类是假冒中国驰名商标销售产品,第三类则是超范围使用驰名商标,对同一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在其他未获得认定的产品上,同样使用“中国驰名商标。”

有三个案例可以分别对上述情形进行佐证。
2008年4月25日,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判例表明,消费者在面对驰名商标这块金字招牌时,依然需要十分小心,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据当地媒体报道,2007年10月21日,秦皇岛市居民翟某在沈阳两家大型商业机构,分别购买了雅鹿、皮皮狗等5种品牌的羊毛衫裤共5件。因怀疑商品标明成分与实际含量不符,翟某委托北京中质视点商务调查事务所送往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此5件商品均存在羊毛和羊绒的实际含量与商品标明的含量严重不符的现象。2008年4月11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确认原告出示的商品及检验报告真实无误后,法院判令当地的两家商业机构,分别双倍给付翟某全部购物款,并赔偿原告两万余元。
引人关注的是,在翟某购买的这5件衣物中,就有驰名商标的影子。其中,雅鹿早在2002年就被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推进委员会评定为
“中国名牌产品”;而在2007年9月,皮皮狗羊绒获 “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2008年6月3日,消费者投诉,长春一商家销售的“福马法式奶香面包”包装标有“中国驰名商标”,而该消费者在随后上网查询的结果是,“福马法式奶香面包”并未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对此,消费者颇为不解。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都有公布,以网站公布的数据为准。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一例冒用“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商品与质量周刊》报道,宁波某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气热水器,包括包装和其优惠卡上,均标明“中国驰名商标”,但该公司数年前被获准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是“厨房炉灶、吸油烟机”,而燃气热水器并不在认定范围内。“企业此行为明显是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周某认为:企业擅自扩大使用“质量信誉标志”的行为,是一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企业擅自扩大使用“质量信誉标志”的行为,还涉嫌不正当竞争,具体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遭质疑的认定路径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但大部分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印象还包括可信赖、高标准,等等。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主动认定。

主动认定由工商部门实施。
被动认定方式,又称司法认定,是在发生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由司法部门进行认定的模式。
据了解,近年来,沿海一些省市驰名商标的认定数连创新高,其中绝大多数系通过司法认定形成。
据《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调查,驰名商标数居全国首位的浙江省,仅金华市就拥有150个驰名商标。金华下属的永康市在2006年之前,没有一件驰名商标,但3年后,却一下子拥有了44个驰名商标。
有数据表明,在大幅增长的驰名商标中,通过工商行政认定的微乎其微,大多数都是取道司法认定所获得。
据了解,在浙江省的案例中,进行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院,八成以上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而通过浙江本省法院系统作出的认定,却少之又少。
公开资料表明,杭州市通过司法认定的52件驰名商标,由杭州中院认定的只有3家,其余全都集中在中西部地区。陕西为宝鸡、安康、商洛、延安;内蒙古为呼伦贝尔、阿拉善、赤峰;新疆为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六师、农九师;此外甘肃矿区,湖南湘西,河南洛阳,青海玉树、海东,辽宁抚顺,海南三亚,贵州黔东南、毕节,云南大理、西双版纳,山西朔州,黑龙江大兴安岭等地中院纷纷成为杭州驰名商标的认证机构。
“为什么沿海省市的产品,要由中西部地区的中院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这一问题的质疑,让不少法律界人士有了新的发现。
人们注意到,这些由不同地区的中院发出的判决书,大都有着相同的内容与路径。
《时代周报》对此有一个清晰的描述:某偏远地区的一个神秘人士——通常以个体户、农民或无业人士的面目出现——注册了以浙江等地企业为核心词的域名,如www.史翠英.net、www.求质体育用品.com、www.千足.com等。浙江等地的公司则委托该偏远地区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将该神秘人士诉至该地区法院,法院经过一番调查,通常在神秘人士缺席的情况下下达判决书,认定神秘人士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所有权,并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打假呼声再起
一个年产值仅有几十万元的企业,只要愿意给中介机构付钱,就可以顺利地通过诉讼途径,获得相关法院的一纸驰名商标的认定,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威海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乔卉,通过检索内部资料发现,自2001年法院可通过司法程序个案认定驰名商标起至2007年5月,全国法院受理涉商标民事案7200余件,认定驰名商标200余件。其中,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全国法院只认定驰名商标72件,而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不到一年时间里,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105件。
“11个月里,怎么会冒出这么多商标侵权者?”带着这一疑虑,乔卉随机抽取、分析了国内的40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发现其中有着惊人相似。
被诉侵权者都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他们经销带有原告商标的产品,应诉能力弱,几乎提交不出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达数百页甚至数千页,指控能力很强,显然是事先系统收集了证据。被诉者开庭一次就认可侵权事实。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额很小,一般在千元至数万元之间,诉讼目的显然“醉翁之意不在赔偿”。案件调解率低。原、被告均不愿和解,而要求法院尽快判决,似乎存在某种默契。
扩大抽样,乔卉还发现了一个颇为常见的异地认证现象。
资料显示,到2007年6月,泉州市共拥有70件驰名商标,有48件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认定,而其中三分之一来自湖南湘潭中院,这着实耐人寻味。
至此,乔卉得出结论,“出于驰名商标的巨大经济效益和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一些精明企业已瞄上这条一诉成名的捷径。他们双方或多方串通,甚至自设侵权被告,制造‘纠纷’,设局向法院提起‘认驰’之诉。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欲驰名者”向法院提供证据,串通者则均予以认可,驰名商标就到手了。”
“(这些现象的出现)导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已经偏离制度初衷。”
2008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
湖南省高院副院长李微在相关会议指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法律对商标的强化保护,目的在于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如果脱离这一立法本意而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将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损害司法权威。”据了解,该省高院要求各地中院,要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诉讼,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的真实性,坚决防止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信息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时间: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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