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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一查驰名商标是怎么来的
浙江驰名商标之多,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如金华市目前拥有的驰名商标至少已达150个。这些驰名商标却并非代表着过硬的质量与优良信誉,而多系为异地法院为解决侵权争议对商标所作的事实认定。
对商标法稍有了解者都知道,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大途径,一是工商(行政)认定,二是法院(司法)认定。按说,驰名商标的认定当以行政认定为常态,以司法认定为特例。但浙江的情况恰恰相反。如永康市已有的44个驰名商标,通过工商认定的仅有3个。另一个奇怪的现象是,通过司法认定浙江数百家驰名商标的法院,80以上集中在中西部,诸如内蒙古呼伦贝尔、甘肃某矿区、贵州黔东南等地的法院,都成为浙江驰名商标的“认证机构”。
当然,从理论上讲,异地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并不违法。这就给了企业,甚至一些驰名商标认定的中介人以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借助于虚构一个商标侵权纠纷,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个“侵权人”通常并不存在,也不到庭应诉。在法官既无经费也无时间赶赴遥远的浙江进行调查,而被告又缺席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侵权是自然而然的。只是,这并非原告方的真实诉讼意图,他们的目的就是判决的衍生品——法院会同时认定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这样的假案子,实则是以招摇撞骗的手法取得“驰名”的金字招牌。它对于那些完全凭产品质量、商标信誉等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无疑是极大的不公正。有鉴于此,2008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也不在调解书中予以认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能会对驰名商标泛滥的现象有所遏制,但一来它的效果还有待观察,二来对已经在“司法认定”下骗取了驰名商标的企业也无能为力。
若凭实践中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泛滥成灾的异象就否定司法认定本身,并不可取。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但是国内法上的法院职责,还是我国已经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家责任。按最高法院关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主文”的办法,实则也是以“认定”为前提的。不管写不写入判决主文,只要是司法认定,就是以司法公信来为“驰名商标”担保,“意见”能起到多大的作用确还存疑。务实的做法也许还应该明确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标准,同时加大对违法裁判的问责力度。
鉴于这些假“驰名商标”仍然活跃在中国市场,司法机关理应从保障司法公信出发,集中力量进行倒查。查一查,“驰名商标”是怎么来的。不能抱着“过去的就让它过去了”。想想看,有多少消费者正在名不副实的“驰名商标”金字招牌之下,蒙受着欺骗。只要这些假“驰名”一天不被撤销,司法公信与商品信誉就将持续流失下去。
 信息来源:《新民晚报 》 编辑时间:200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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