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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晋江一老板一审获刑
本报讯 为了多赚点利润,晋江一老板将产品套上贴有名牌商标的包装后,用于出口。昨天,晋江法院一审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这一老板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万元。

  去年下半年,广东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在非洲的经销商反映,非洲有些国家出现不少仿冒的“榄菊”牌蚊香,部分仿冒品来自晋江。去年12月10日,该公司向晋江警方报警。当天下午,警方根据线索在晋江罗山某蚊香厂查获假冒“榄菊”牌蚊香2498箱,共计149880盒,合同价值达144884元。后经鉴定,查获的蚊香为不合格产品。

  该公司法人陈某交代说,去年11月18日,一位非洲女商人上门洽谈业务,对方准备委托陈某的公司生产2500箱蚊香出口到非洲,前提是所生产的蚊香外包装必须是“榄菊”牌蚊香盒。收取订金3500美金(折合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已退还)。

  “有订单,又有利润赚就没有考虑那么多了。”陈某说,对方提供的一种品牌英文名为“H.Y”的蚊香盒,他一看就知道是“榄菊”牌,是中国名牌,公司总部在广东。他从未与该公司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更未取得对方授权使用该品牌包装,但为了利润,陈某便直接组织工人生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由被告人陈某直接负责组织被告单位生产蚊香,并在生产出的蚊香上使用与榄菊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信息来源:《海峡都市报 》 编辑时间:20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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