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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要求不得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记者19日从正在山东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坚决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由于一些地区所处的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

  “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法律强化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曹建明说,要进一步研究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标准和考量要素,既把那些能够准确反映商标驰名状况的因素“筛选”出来,提高认定的准确度,又要避免在考量因素和举证上的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保护的负担。

  最高法院要求,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和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可以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适当增强审判监督的主动性。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针对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傍名牌”的不正当手段,造成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案件增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日已通过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着重就此类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即将发布实施。

  另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判水平,可以采取聘任技术专家陪审等多种形式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信息来源:《新华网 》 编辑时间:20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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