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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鸟巢形象作广告被告侵权
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的“鸟巢”从一面世就备受世人关注,新闻不断。最近关于鸟巢的一则新闻是: “鸟巢”业主——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将一些使用“鸟巢”建筑形象作为广告宣传背景的企业告上法庭,称这些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而部分被告企业认为,鸟巢的建筑形象并不在法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内,侵权一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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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鸟巢”形象作广告业主告企业侵权


究竟是否构成侵权法律人士说法不一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温淑萍


“我们本来打算低调处理这件事的,不想太张扬。”10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致电“鸟巢”业主——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负责新闻宣传的付主任时,他如此表态。他说,虽然一些企业在未经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同意,就擅自使用 “鸟巢”的设计形象作为企业的宣传背景图,从中获利,但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考虑到和谐奥运等诸多因素,希望在法律介入的同时能与企业之间私下了结此事。


对于一些企业擅自使用“鸟巢”设计形象作广告宣传背景的行为,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认为这些企业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将侵权企业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受理此案。


而部分被告上法庭的企业认为,“鸟巢”的建筑形象并不在法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内。因此,侵权一说不成立。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被起诉企业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侵害著作权,他们的行为最多也是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的来斌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如果鸟巢的权利人是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而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那么企业是侵权了。但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的意见》中,对于艺术类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适用范围规定的比较模糊,案件最终的结果,还要看法院对该意见的理解。


“鸟巢”业主:企业侵犯了著作权


据一些消息显示,“鸟巢”业主——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共发现10余家企业在刊登户外广告和作影视广告时使用“ 鸟巢”建筑形象作为宣传背景,并于近日将包括北京某大汽车制造公司在内的10余家企业告上法院,索赔总计超过4000 万元的经济损失。


付主任告诉记者:“其实侵权企业并没有10余家,这些数字不知道撰写人是从哪里得到的。而且,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考虑到诸多因素,一直没有对外发布关于这件事情的任何信息。”而对于每家索赔400万这个数字,付主任称:“据我所知没有那么多。”


据付主任介绍,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与侵权的企业就侵权事宜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协商,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才不得已走上法庭。至于被告企业分别有哪几家,付主任没有透露。


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在起诉中称,近来,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将国家体育场特有的“ 鸟巢”设计形象,作为广告背景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进行商业使用,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公司的行为,使得广大公众误认为被告产品与国家体育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甚至误认为被告产品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被告广告因此获得极大影响力,被告也因此获得了巨大不正当利益。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企业:不在奥林匹克标志范围内


在“鸟巢”侵权事件的报道中,某则消息称“被起诉的企业中包括北京某大汽车制造公司在内”,有人猜测,这个某大汽车制造公司指的就是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网上有关消息也把目光聚焦到了北京现代汽车公司,并撰文称:北京的“大汽车制造公司”并不多,根据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公开的广告图片几乎可以确认,其为被国家体育场起诉的企业之一。


10月11日,记者获得北京现代汽车公司的两个电话号码,但始终无人接听。


据了解,被告企业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代理人认为,判断在广告背景中使用“鸟巢”建筑形象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鸟巢”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看,包括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并不包括奥运场馆的建筑形象。该代理人认为,具体在企业广告背景中使用“鸟巢” 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


对于“由于此案涉及奥运场馆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被告的10余家企业目前都在试图低调协商解决此纠纷,避免因涉嫌侵犯奥运场馆知识产权的诉讼张扬出去,影响企业形象”的说法,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的付主任称,他们一直处于协商中,希望低调解决此事。
 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 编辑时间:200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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