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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不受理政府商标申请?
本站讯 政府机关是否具有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针对这个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有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申请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而政府机关属于机关法人,所以政府机关理应具有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相反,根据我国有关政策规定,禁止政府机关从事经营活动,于是有观点认为,政府机关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究竟政府机关能否申请商标?为此,我们特走访了中国十佳知识产权代理组织——北京博雅公司 经理 林先生。
  林先生认为,政府机关能否申请商标注册与其是否能从事经营活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政府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并不意味着其必然从事经营活动。政府机关作为商标注册的主体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法律上都是行的通的。其一,政府机关属于法人的一种,按照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主体的规定,应该可以成为民事权利包括商标权的主体。况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政府机关申请商标,可见,政府机关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其二,政府机关申请商标,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出于保护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公共资源的目的,以防止这些公共资源被少数自然人或者企业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据为己有,妨害公共利益。而且,政府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许可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使用商标而维持该商标的有效性,使商标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政府机关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据林先生讲,该公司曾代理山东某县政府向商标局提交了注册证明商标的申请。对于该申请,商标局以主体不符合规定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现博雅公司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如某地方县委宣传部将当地的著名民俗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某地方县政府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等等。可见,政府机关能否申请商标的问题焏待解决,也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信息来源:《千龙网 》 编辑时间:20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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