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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高”商标许可使用起纠纷
近日,泉州人陈某突然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告知陈某其已成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被告,要求陈某应诉!
原来陈某曾与原告北京步步高服装有限公司产生商标权益纠纷,后和解,并于2006年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合同约定由北京步步高服装有限公司将“步步高”商标独占许可给陈某使用,使用费为每年20万元,并约定如甲方(许可人)违约除返还乙方(被许可人)已交付的使用费外,还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免费使用该运动鞋商标10年,如乙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除按合同期限3年支付给甲方60万元商标使用费外,还须支付给甲方60万元违约金。现甲方以乙方未按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一次性付给甲方10万元许可费,主张陈某“严重违约”,同时乙方在使用商标时,有擅自改变商标图样的行为,且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甲方列为监制单位,“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给付甲方商标使用费和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陈某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立即找到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法务部代为应诉。陈某在向法务部工作人员介绍案情时认为,一、原告违约在先。从中国商标网数据库检索结果得知,“步步高”商标在2005年即被某地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而原告在签订许可合同之时隐瞒重要事实,之后被告多次找原告要求就此作出解释,但原告置之不理或无理推托;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全国市场的打假工作,但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市场上出现的侵犯“步步高”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视而不见。二、原告注册“步步高”商标的目的不正当。从商标注册证可以看出,原告的住址在北京市密云县檀营乡政府院内,作为一个生产性公司,住所却在机关大院内,显然于理不合。被告也多次要求到原告住所参观,但原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不排除原告为空壳公司,注册“步步高”商标以威胁他人进行商业合作、谋取高额许可使用费。三、被告没有违约。合同约定被告于2007年5月16日一次性付给原告10万元整,在该日之前,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公司公用账户以履行合同约定,但原告拒不提供,反而向被告提供与原告无关的他人账户,直至原告起诉之后的2007年6月,原告才向被告提供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被告随即向该账户汇入了人民币80000.00元。四、将原告列为监制单位没有违约。合同并未禁止将原告列为监制单位,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将原告列为监制单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协议的约定。总而言之,被告不构成起诉状中所述的违约行为,况且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是指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而不是迟延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本案反而是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保留提起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案尚未开庭审理,被告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及“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隧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结局如何,有待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决。
据相关专家介绍,近年来申请商标注册耗时越来越长,审查标准越来越严格,被驳回和被异议的比率越来越高,商标许可使用确能充分利用现有的商标资源、避免以上种种弊端,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同时,商标许可使用也存在风险,要找到一个美观、知名度高的商标不容易,同时因之产生的纠纷也令各方当事人心力交瘁。专家呼吁,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具体明确,产生纠纷时应当友好协商,尽量避免闹上法庭。同时,应当尽量向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专家请教,以维护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本所 》 编辑时间:200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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