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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诉上法庭讨理 “SEC”与“铃木”争商标升级
历经近5个月的立案调查,在当地号称“涉案金额今年之最”的铃木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侵犯日本SEC电梯株式会社商标权一案,有了结果。日前,厦门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侵权成立,深圳铃木公司被处以275万元罚款。深圳铃木公司不服,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也已受理此案。可见,此桩由电梯商标侵权引发的争端,并非一按“行政处罚”这个电钮就可停止,注定还要经过“上上下下”几个回合交锋。本案的典型性、特殊性使然。此也正为媒体与业界关注的原因。

是否使用了注册商标

就日本SEC公司的投诉,厦门市工商局的调查结果为,“SEC”商标系日本SEC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电梯商品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6日。深圳铃木公司于2005年4月6日与鹭槟大厦开发商签订《电梯订货、安装合同》,合同标的为深圳铃木公司生产(组装)的SEC(铃木)电梯3台,包括客梯2台、消防功能梯1台。现场检查情况为:大厦一楼两个电梯消防迫降按钮上标有“SEC”商标字样,顶楼机房内安装有3台电梯的部件控制柜、曳引机及盘车装置,其中控制柜和两台电梯的曳引机上也标有“SEC”商标字样。

而深圳铃木公司指出,厦门工商局故意回避了深圳铃木公司在涉案电梯轿厢内外招呼盒上显著位置均标注有“SUZUKI”商标,内招呼盒上更同时标有生产厂家名即深圳铃木公司名的关键事实。

厦门市工商局基于电梯部件、配件上的“SEC”标识认为并认定深圳铃木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SEC公司的注册商标。

而深圳铃木公司则提出了一个问题:“老百姓到底是怎样认知、识别电梯商标的?”深圳铃木公司认为,涉案电梯显著位置即轿厢内、外招呼盒上方标注的“SUZUKI”(铃木音译)才是涉案电梯的商标。而这种商标标注方式,正是电梯市场、电梯行业的通用做法,老百姓也都是通过这些标注来认知电梯品牌的。

因此,涉案电梯是“SUZUKI”牌,不是“SEC”牌,其并没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信息来源:《中国商标注册网资讯(引自市场报) 》 编辑时间:200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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