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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案转化为商标授权争议案
2007年6月2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泉民初字第127号(即泉州晓波汽配有限公司诉福建晋江友诚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假冒其“太阳波浪图形”注册商标纠纷)一案,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裁定书中说明:原告晓波公司已经于2007年6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被告友诚公司依法使用的第3125070号“太阳波浪图形”注册商标,本案的正确处理有待于上述商标行政审查结果,即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目前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至此,这例国内少见的相关产品注册商标侵权诉讼案“转化”为商标授权争议案。
日前,本站曾对该案进行过专门报道。该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拥有“太阳波浪图形”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但是,核定使用商品不同。原告所有的“太阳波浪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汽车零部件、汽车底盘等。被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太阳波浪图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紧固件。该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被控侵权产品“轮胎螺丝总成”是否属于“汽车零部件”,两种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据有关业内人士分析: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三款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29条等相关规定,涉及到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应该首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待商评委做出争议裁定后,权利人再按照相关规定对民事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只会多走弯路,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甚至可能造成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不利后果。
当然,根据目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争议裁定已不是终局,仍应接受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争议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评委的争议裁定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行政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由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面对这样复杂、繁琐、疑难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应做好充分准备,全面客观的收集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积极提出自己的主张,否则诉讼的风险将有可能损害自己的商标权益。
本案一波三折,原告变成商标争议申请人,被告变成商标争议被申请人。双方将在漫长的商标评审程序中“华山论剑”“背水一战”。本案最终如何确权,我站将继续关注,并对相关进程及时予以追踪报道。
 信息来源:《本所 》 编辑时间: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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