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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驰名商标判决书
2002年12月5日,泉州安记食品有限公司对晋江市阿一波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29类的第1945155号“安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鱼片”等商品上,异议人的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获得注册。虽然双方商标中文相同,但两者制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不同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生产及销售渠道,一般不判为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安记公司不服,于2006年11月14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并提供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福建省阿一波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收到答辩通知书后委托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代为答辩。
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务人员在对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质证时发现一份蹊跷的驰名商标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为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5)怀中民三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共8页,申请人提供的是第1、第6、第8等三页节录),该判决“认定第993450号、第1462057号等‘安记及其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判决令众多法律界人士百思不得其解,主要理由如下:
一、审判效率之高,令人不可思议。
判决书内容显示,原告安记公司于2005年11月24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离原告起诉还不到一个月)公开开庭审理,明显与普通程序的民事审判实践不相符合。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后,法院应当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即使法院立案庭当场受理,也应当告知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即使原告当场缴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一般应将案件材料7日内转送民三庭,民三庭应当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期限通知等法律文书发送被告。法院送达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邮政司法专送,二是直接送达,这最少需要2-3个工作日。如果无人签收,法院还需要公告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公告后60日方视为送达。即使被告及时收到起诉状副本,也须花费一定时日挑选、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种种严格而费时的程序,即使各方当事人放下一切事务倾力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全力以赴,没有十天半个月是不可能完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原告起诉至庭审仅仅是20多天的时间,更不用谈30日的举证期限。虽然原被告可以协商举证期限,但协商一般是长于30日的举证期限,远远少于法定期限是不符合诉讼常理和审判实践的,诉讼是件大事,无论哪个被告都希望时间宽裕,举证充分,许多被告还巴不得案件拖得越久越好,经常提个申请延期举证,申请延期审理等等。
非但如此,该案公开审判后,不到2天,即2005年12月23日,判决书便即下达,其“效率”之高,令人咂舌。我们在赞叹法院效率高的同时,也不禁有所怀疑。本案是知识产权诉讼,疑难复杂,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证据量极大,合议庭必须对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判断,进行综合认定,在一两天内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绝非易事。而且根据法院通行做法,在庭审结束后,还会给各方当事人不少于5日的期限提交补充辩论意见或者代理词,但湖南省怀化中院不但在审查证据方面表现出令人惊异的高度效率,还忽略了通行做法,不能不令人生疑。
二、采信不合法证据。
该判决采信了“先后被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单位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并据此认定“‘安记及其图形’系列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法务部工作人员通过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了解,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定范围有CCC认证、CQC标志认证、CB认证、CE认证、ROHS认证、ISO9000、ISO14000、HACCP以及OHSMS18000等,没有“中国名牌产品”的认定资质和业务范围,况且,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的认定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而不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该中心负责人也对认定中国名牌一事予以否认。
三、判决书没有上网,也没有备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准备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应当上网,驰名商标案件应当备案。但自该案判决至今已有一年多,网络上仍然无法查找到与该判决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书。
四、该案被告的做法与情理不合。
该判决显示,被告出生于1963年,女性,从其年龄特征及性别状况来看,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并进行相关电子商务是否可信姑且不论,单就其委托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这一点来看,说明被告是很重视这次诉讼的,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举证期限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没有进行质疑和反驳,一审判决后也没有提出上诉,体现出被告对这次诉讼的无所谓和漫不经心。而被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与原告针锋相对,尽力指出原告证据的矛盾、不合法以及证明力不足之处,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被告律师反而对原告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原告的商标是否驰名没有异议,看起来就像是原告愿打,被告愿挨,疑似“设局”、“自己告自己”……
仅仅三页的判决书节录,暴露的问题就如此之多,实在是令人吃惊。据阿一波公司介绍,判决书中所述“原告……是由创建于清末明初专门从事南洋香辛料贸易的‘安记’商行衍派的一家百年老店”纯粹是编造的。阿一波公司已就此判决请求泉州市名牌研究会致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湖南省纪律监督检查委员会反映此事,并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另悉,最近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诉状告安徽泾县慈坑村中村组村民李朝芳网络域名侵权案司法重审已启动,涉嫌制造假案,“康王KANGWANG”驰名商标即将撤销摘牌!。

 信息来源:《本所 》 编辑时间: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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