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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康王三件驰名商标或将“摘牌”
6月5日,我国首例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诉讼纠纷再审案于安徽宣城开庭。随着多件新证据浮出水面,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3件曾在原审中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面临着被“摘牌”的尴尬。

  再审之后,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3件“驰名商标”或将不复存在。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诉讼纠纷再审案。

  6月5日上午8时30分,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宣城中院)第7法庭内人满为患,被两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认定事实方面可能有误”的汕头康王诉安徽泾县自然人李朝芳注册网络域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如期开庭。

  时隔10个月之后,随着第三方证据的浮出水面,原已生效的(2006)宣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需重新复盘。由此,这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网络域名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纠纷,正式楔入由来已久并备受业界关注的“康王”之争大战局之中。

  如人所料,上述再审案的幕后推手即是云南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

  作为拥有多类别“康王”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一贯视汕头康王为“傍其品牌、搭其便车之‘李鬼’”的滇虹药业,对于对方此次通过司法途径寻求驰名商标认定的行为充满疑虑。

  “汕头康王处心积虑寻求‘驰名商标’这把保护伞,其目的就是要披上合法的外衣,将自己洗白。”滇虹药业有关人士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说:“目前我方已掌握的证据表明,汕头康王这次在宣城的案子,有作假的嫌疑。”

  事实上,引发滇虹药业如此“猜想”并促使宣城中院做出再审民事裁定的原因,正是日后逐渐披露出的与在该案原审过程中认定之事实有相当出入的“固本事实”。“固本事实”的披露,能否最终颠覆掉该案原审过程中所认定的相关事实,在再审结果尚未得出之前虽未可知,但其指向的包括被告、代理人、商标权限以及公证书等诸多疑点,事实上已在再审的第一次开庭中激起了不小的波澜。

  解读起“固本事实”,则不得不先对原审案情做一还原。

  2006年5月17日,李朝芳注册“中国康王”通用网址及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

  2006年5月29日,汕头康王以侵犯其第3125776号“康王+<anwan”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宣城中院对李朝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其第312577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006年7月6日,宣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原告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定汕头康王第312577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同时,亦认定了其另两件注册商标——“Kanwan”(注册号为第3125775号)、“康王+KANGWANG”(注册号为第1172124号)为驰名商标,并认定被告李朝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遂于同年8月4日做出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以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等判决。

  “‘5月29日减去5月17日’这12天数量差与3件汕头康王的‘康王’相关商标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结案结果引起了我们的警觉。我们一是感觉对方的效率实在是太‘高’了,二则是在诉讼请求中只请求一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又有另两件商标‘得道升天’,着实令我们感到诧异,这样的判决至少是有瑕疵的。于是我们开始着手调查此事。”滇虹药业高层有关人士在阐释其公司日后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原因时如是说。

  通过调查,滇虹药业发现,其针对该原审案中所存疑点查证出的“固本事实”足以抽空这件已经生效判决的事实基础,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今年4月23日,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后的安徽高院针对滇虹药业提起的再审申请依法举行听证会。其后,安徽高院责令宣城中院重审此案。

  那么,支撑起滇虹药业再审申请与宣城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之民事裁定的“固本事实”究竟所为何物?

  被告身份之疑。

  再审开庭中,法官展示的被告父亲的笔录表明,原审过程中被告李朝芳提供法庭的联系地址为其父母住址,而李朝芳父母从未接到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也不知道李朝芳曾经做过被告。

  对于此,在6月5日的庭审中第一次露面的李朝芳亦表示其成为被告颇为莫名其妙。她说,其从未注册过“康王”相关域名,此次成为被告概因身份证复印件被窃用所致。

  代理人身份之疑。

  根据宣城中院判决书认定,被告“李朝芳”的委托代理人孙中民系合肥工业大学人文教育学院法律系教师。而据合肥工业大学有关人士证实,该校既无人文教育学院,亦没有孙中民这个教师;最终经安徽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证实:孙中民的身份系伪造。

  对于此,再审开庭中,法官展示的对于原审原告汕头康王代理人安徽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静的调查笔录显示,原审被告代理人孙中民系其友人,无业。王静于2006年6月找到该人,请其做被告李朝芳代理人。

  作为原审原告汕头康王的代理人,王静为什么要为被告李朝芳寻找代理人?根据安徽高院调查笔录显示,王静称其是在2006年4月接到汕头康王法务部何姓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委托其寻找适合做被告的自然人以制造案件。王静接受该委托后,在原审被告李朝芳不知情的情况下窃用了李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中国康王”的通用网址注册。为保证诉讼的顺利开展,故又寻找到一熟人(即孙中民)做被告李朝芳代理人,在被告“隐形”的情况下,由其以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庭,配合完成整个诉讼程序。

  对于王静上述说法,汕头康王的该再审案代理人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宇力给予了否认。他表示,据汕头康王介绍,汕头康王方面是在发现侵权事实之后,通过北京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王静取得的联系,委托其作为该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的代理律师。在汕头康王提起诉讼之前,该公司法务部何姓工作人员并不认识王静,也未与之通过电话或运用其他方式直接联系过。关于这一点,汕头康王方面认为可通过调阅电信部门所有相关电话清单以示证明。

  邵律师称,汕头康王原审代理律师王静所宣称的相关行为均系其个人行为,与汕头康王方面最初的委托意向中的意思表示大相径庭。其不能理解王静为何会于日后有如此表态,这是违背律师操守、缺乏职业道德的表现。此外,作为再审后介入该案的原告代理人,邵律师表示对于其他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因此不便发表过多评论。

  除了上述在再审过程中由主审法官出示的新证据表明该原审案“在认定事实方面可能有误”外,滇虹药业亦向记者提供了其他几件未用以当庭质证的证据。

  其一,汕头康王于2006年5月29日向宣城中院提起诉讼,宣城中院于6月2日向“李朝芳”发出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而“李朝芳”在应诉通知书尚未发出的6月1日,就已经同律师签订了代理本案的委托协议书。

  其二,因汕头康王被诉侵权,败诉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下达“(2006)郫协执字第12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汕头康王持有的“康王+<anwan”注册商标。汕头康王对宣城中院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致使因侵权使用被冻结的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三,2006年6月2日一天之内,汕头市潮南区公证处公证员高某某为汕头康王出具了45份公证书,仅需证实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事项就达上千项,涉及金额数亿元。

  对于上述质疑,记者曾多次试图与汕头康王高层取得联系,但均无果而终。

  值得注意的是,该再审案中所涉及的另一涉嫌侵权的网络域名www.kanwan.com.cn之注册人最终被证实并非是该案被告“李朝芳”,而是另有其人。关于该疑点,邵律师在承认原审过程中其被代理人汕头康王存在疏忽的同时亦表示“将追查该侵权者的责任”,并以“未查明真实侵权人身份”为理由,请求再审法官延期审理该案而给出原告方举证时限。对于该请求,再审法官未予支持。

  “我们可能会考虑撤诉。”邵律师表示由于无法争取到举证时限,故而对其被代理人而言,该案的走向事实上已不会太过有利,因此撤诉的可能性较大。

  “放在‘康王’之争的大背景下看,汕头康王走驰名商标这步棋是其整个战局部署的重要一步,冲过去则更加名正言顺,可以更大程度地减少外界对其持有的异议与质疑;而在对方确凿地拥有多件‘康王’注册商标的前提下,滇虹药业在过去多个回合的正面交锋中均显得较为被动,如果在这次具有决定未来战局走势的关键战役中落败,则是其如何也不能接受的。滇虹药业此次的警觉,以及相关主动取证、查证工作的开展也证明了这一点。从该个案的发展形势上看,滇虹药业无疑完成了一次漂亮的反击。从如是情况所传递出的信息判断,滇虹药业已在酝酿甚至已经准备好了一场全面反击战。”有长期关注滇广两家企业商标权博弈的业内人士倾向认为隐藏在上述原审案、再审案背后的动因,分别出自双方各自在整个“康王”战局中战略层面上不同的布阵考虑,该个案亦非见招拆招的遭遇战。

  如是观之,无论是提起侵权之诉的汕头康王,或是提起再审申请的滇虹药业,在该个案中对于驰名商标“树”与“拆”所怀有的不同“野心”均已不难理解。然而,当回归于该个案来解读双方各自的“野心”时,左右该再审案走向的“固本事实”却令双方冷暖自知。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并于近期推出系列报道,为读者还原已逾4年之久的滇广两“康王”之争。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编辑时间: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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