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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康王”司法认驰案被安徽高院裁定再审
审判长:被告李朝芳,刚才原告宣读的诉状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李朝芳一脸的无辜: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事,他所控的都与我无关。

  6月5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随着庭审的展开,一起为司法认驰(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制造假案的幕后故事得以重现,让旁听席上的人们瞠目不已。

  司法认驰成功

  2006年5月29日,原告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状告安徽泾县慈坑村中村组村民李朝芳,指控后者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网络上注册“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对汕头公司的“康王kanwan”商标构成侵权,请求判决其“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6年8月4日,宣城中院判决认定了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等三枚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李朝芳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案外人提出再审申请

  然而,案外利害关系人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却就此判决中的疑点委托律师进行了查证,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指称这是一起现代“葫芦案”,造假迹象重重:

  李朝芳于2006年5月17日注册域名,汕头公司于12天后的5月29日向宣城中院起诉,宣城中院于6月2日即向被告李朝芳发出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而李朝芳在应诉通知书尚未发出的6月1日,就已同律师签订了代理本案的委托书。如果原、被告双方没有事先串通,那就是被告李朝芳有先知先觉的特异功能。

  宣城中院判决书认定,李朝芳的联系地址为“安徽省泾县苏红乡慈坑村中村组13号”。而李的父母证明,李朝芳长年在合肥市打工,家中从没有接到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宣城中院判决书认定,李朝芳的委托代理人孙中民系合肥工业大学人文教育学院法律系教师,但经滇虹药业律师调查取证,合肥工业大学既无人文教育学院,也没有法律系,更没有孙中民这个教师,其代理人的身份是假的。而据安徽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安徽省并无此人。孙中民的身份证也是假的。

  因汕头公司在另外的官司中被诉侵权,败诉后拒不执行法院停止侵害滇虹药业“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成都市中级法院委托四川省郫县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判决书,2006年4月,郫县法院冻结了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注册商标。汕头公司对宣城中院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致使因侵权被冻结的商标竟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案外人同时指出,即便本案是一个真实案件,按本案事实,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该案可以直接认定被告李朝芳侵权,而无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然而,宣城中院不仅将原告请求的“康王kanwan”商标认定为驰名,甚至还将其没有请求的另外两枚基本没有使用过的商标“康王KANGWANG”、“kanwan”也一并认定为驰名。

  安徽高院裁定再审

  安徽省高院对案外人的再审申请高度重视。经多方调查,发现宣城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存在大量疑点,于2007年4月23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通知原告、被告、再审申请人参加。被告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场。听证会后,高院责令宣城中院再审此案。宣城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07年4月27日由院长签发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假案面目公之于众

  2007年6月5日,宣城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再审此案。

  汕头公司原代理律师叫王静。据审判长宣读的一份王静接受安徽高院调查时的证词叙述,2006年4月底,汕头公司法务部电话联系他,称需要一个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注册网络域名。于是王静找来了同事李星的姐姐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把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过去。后汕头公司又与其电话联系,需要在当地找一个人为李朝芳代理诉讼。身为原告代理人的王静,又为被告李朝芳安排了孙中民作代理人。

  汕头公司的新代理人对王静这份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强烈异议。表示汕头公司是通过北京的一个商标事务所转找的王静。根本没有直接与王静发生任何联系。

  法庭调查查明李朝芳确实没有特异功能。在宣城中院于6月2日向被告李朝芳发出应诉通知书前的6月1日,李朝芳同律师签订的代理委托书,并非被告李朝芳所为。李朝芳自始至终对本案毫不知情。

  而原告原代理人王静的证词也承认,被告李朝芳并未参与本案的任何诉讼活动,建立侵权网站也并非李朝芳实施。李朝芳的代理人孙中民是王静自己找来的。

  汕头公司新代理人当庭多次向被告李朝芳表示歉意,并提出要求延长举证期限。法庭宣布,该要求不符合民诉法和民诉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予采纳。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追踪报道。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 编辑时间: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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