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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外观专利侵权案尘埃落定
本站于2007年初报道的尤汀水状告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挂钩外观专利侵权一案,经过多方协商,现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尤汀水撤诉,本案现已尘埃落定。
2007年2月12日,福建省奥维商标事务所接受原告尤汀水的委托,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泉知法处字[2007]01号、02号处理决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了该案后,已于2007年4月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
福建省奥维商标事务所的总经理林栋梁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林栋梁认为被告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被告于2006年7月4日派人去原告所在公司作现场调查时,原告所在公司刚刚设立,尚无营业,处于关门状态。第二,原告所在公司的监事尤流水是否接受调查,原告不清楚,被告从未对原告调查核实,尤流水也从未向原告反馈。第三,本案相关书证也不能证明原告存在专利侵权。第四,“旭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存在重大瑕疵,仅有复印件且无其它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故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这一事实。第五,本案物证(挂钩)不是在原告处取得,物证上没有体现任何原告的信息,与原告无关,不能证明原告侵权。其次,被告处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被告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把原请求人诉泉州市旭升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侵犯其挂钩专利一案中有关涉及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入本案审理,口审会并未出示,也未交由原告质证即将其作为处理决定的依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程序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在庭审结束后,被告发现原告尤汀水与原行政程序投诉人陈志勇曾有商业伙伴关系,双方有和解的可能,便积极促成双方进行协商、沟通,经过一番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保证以后互不侵犯专利权,陈志勇不再追究尤汀水对涉案专利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同意撤回起诉。5月1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至此,历经一年的挂钩外观专利侵权案就些宣告结束。
 信息来源:《本所 》 编辑时间:200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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