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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商标法》亟须解决的三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工作已经引起各有关方面的关注。谈到修改商标法,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着手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对我国近些年来商标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对未来我国有关商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的判断,抓住主要矛盾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明确修改商标法的努力方向,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关于修改法律条款的草拟工作。否则由于缺乏对宏观问题的分析、判断和把握,直接陷入对具体法律条款修改意见的讨论与研究,将可能造成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顾此失彼,欲速而不达的后果。

  修改商标法就宏观而言,需要进行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总体分析与把握,因为确保公平与提高效率是各项法律制定和实施工作中普遍遵循的原则。而公平与效率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有时候,为了追求公平往往不得不牺牲效率,而若效率低下,致使公平久久不能实现,则会造成“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的尴尬局面。因此,找到和剖析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与实施中不利于公平实现和制约效率提高的关键所在,就成为开展修改商标法的讨论以及提出修法建议的前提条件。

  依笔者之见,修改我国商标法亟须解决以下三个重要问题,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 加强对正当使用商标的保护,以进一步实现公平

  我国第一部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时,为了适应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转轨的形势,对原《商标管理条例》的原则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建立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一系列规定。首先应当充分肯定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商标法的上述各项原则和一系列规定,对于促进和维护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必须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推进,特别是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商标确权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日益增多和加剧,以及盲目注册商标现象的大量出现,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系列规定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须进行研究和加以补充完善。

  2001年以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以每年递增10万余件的梯次迅速增长。2006年我国商标申请数量达到70多万件,这个数量居世界之首,是美国同期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2倍、日本的近4倍。也许很多人为此感到欢欣鼓舞,可是当我们对这个现象进行冷静思考与分析后,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骤然过快大幅度增长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它超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在某些方面破坏了相关领域的社会和谐,而且大大增加了商标当事人和国家实施商标法的成本,应当审时度势,通过修改我国商标法进行宏观导向的重大改革,以实现我国商标工作与经济和法律文化的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见解并非空穴来风,亦非主观臆断,而是有理论和实际情况做依托的。

  从理论角度讲,商标的生命与商标的作用在于将商标付诸使用(包括我国在内,各国商标法普遍规定商标连续若干年不使用会被撤销),而且商标的价值在于其用以表征来源的商品或服务的多少,以及因使用该商标所增添附加值的高低。如果商标只是申请注册而不予以使用,那么这样的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再多,也不能体现经济的发达程度。也就是说,商标数量与经济的发达程度并不存在正比例关系。辩证的看,有时候商标数量过多、过滥,也许反倒有可能妨碍集约经济的形成,需要予以扭转。目前我国烟草行业进行的相关地方公司合并、减少注册商标数量、集中使用和创立高知名度商标的改革,正是遵循客观规律,发展集约经济的有效措施。

  从实际情况角度讲,目前社会上重商标注册、轻商标使用;重商标数量,轻商标素质;盲目申请注册商标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地方甚至把快速增加当地商标注册数量当成了体现政绩增长的目标。可是我国注册商标大量闲置未予使用,甚至已经名存实亡的情况相当严重,令人堪忧!据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调查,该省有30%的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或者有效期即将截止而未办理商标续展(见《中国工商报》2006年的相关报道);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商标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全省5.4万件注册商标中处于闲置状态或即将到期而未办理续展的商标多达6000余件;武汉市江岸工商分局近期在对商标清理中发现,该区4887件注册商标中,竟有1800件即将到期而未办理商标续展,另外还有472件处于闲置状态,有些商标闲置时间已经超过3年(见《中国消费者报》2007年3月5日的报道)。我国1994年当年核准注册商标数量为58301件,经过10年之后,到2004年,这批注册商标进入续展注册期时,仅有23964件办理了续展商标注册,即其中有近58.9%的注册商标死亡;我国1995年当年核准注册商标数量为91866件,到2005年,这批注册商标进入续展注册期时,仅有24346件办理了续展商标注册,即其中有近73.5%的注册商标死亡(以上数据分别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1994年、1995年、2004年、2005年的《中国商标工作年度报告》)。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虽然有一些是因为商标当事人缺乏对商标法的了解,没有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但是这毕竟只是其中的少数,大量的原因是注册商标的闲置(未予使用或者无用)甚至是商标主体(企业等)的转产或者消亡。

  目前由于我国商标申请数量过大,致使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太长,已经是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人普遍知晓的事实。由此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考虑到我国商标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求,有必要在修改商标法时,对商标申请在先原则进行全面的审视并加以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正当使用的保护,促使商标当事人认真理智的审视自己的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行为,尊重他人正当使用商标的权利,制约和消除大量盲目注册商标的现象,以进一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商标制度的宗旨,这样才能真正使我国商标事业踏上又好又快的发展之路,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我国商标制度的作用,有效的促使我国经济健康、良性、可持续的发展。
 二 简化商标注册程序,防止程序滥用,以消除造成效率低下的瓶颈

  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程序的设置过于冗长和繁琐,商标确权纠纷解决机制涉及到的行政机构包括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进入司法程序又涉及到两级法院的四个审判庭,凡是经过复审的商标确权案件,在行政程序中要经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两级审查,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大多数又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形成“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格局。程序冗长繁琐的特点最为突出的例子出现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由于我国实行商标相对在先权利审查,被提异议并经司法程序的初审公告的商标,实际经历了“行政三审、司法两审”共计五级审查的冗长繁琐历程。虽然商标行政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的职能和工作方式有所不同,但实际上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是对同一商标的可注册性或者可存续性的判断。四个机关、四批人员对同一商标反复进行甄别,其结论也可能不断摇摆、出现反复。即使一、二审法院通过终审权的形式将自己的判断结果予以明确,可是有的案件当事人却依据行政诉讼法再行就商标评审委员会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循环诉讼。2005年、2006年发生上述循环诉讼的案件已分别有三、四起。加强商标保护工作的基础和首要环节是必须依法快速而公正的确认被保护的对象,即确认商标权的权利归属。而我国许多商标注册申请的案件,由于经历异议、异议复审、诉讼等程序过程漫长,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商标被确认应予核准注册时,已经超过了依法计算的应续展的期间;也有的商标经过冗繁的确权程序后,虽然获准注册,但由于时间太久,权利主体长期受到不正当竞争伤害,已经在市场竞争中消亡,使已经进行的确权程序失去了意义。

  从修改商标法的角度审视我国的商标确权程序的设置,应当看到,现行商标法确立的商标确权纠纷解决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2001年时,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在旧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的框架基础上增设了司法审查程序。应该说原来在行政终局框架下一整套相关的制度之间基本上是配套协调的,适应了当时商标确权的实际需要。增设司法审查制度虽然满足了提供司法救济的要求,但和旧有的制度之间,未能有效的整合,予以删繁就简和优化配置。而且在有关司法审查的问题上,对于WTO管辖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中无需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类型(例如商标异议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准予注册的案件无需进行司法审查),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却无一例外的纳入司法审查。

  另外,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是于1989年颁布实施的,在立法时不可能考虑到相关的商标确权行政行为的法律地位。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之后,我国商标行政行为直接适用行政诉讼法,这也造成对商标行政确权行为定性的不够恰当,使得商标确权程序过于冗长繁琐。建议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我国商标注册程序删繁就简,并且设定防止程序被滥用的闸口,将商标注册程序设置为经行政一级、司法一级,即为终审。

  三 改革传统的修法模式,尽快完成修改商标法的进程

  眼下,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牵头,正在进行关于商标法修改的调查研究和前期的起草工作。应当看到,对修改商标法的需求已经是时不我待,而这项工作是一项科学的、复杂的而且十分重要的系统工程,必须做到符合法理、符合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当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并且做到对商标主体和消费者负责。做好这项工作,仅仅靠商标主管机关的积极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传统的立法(修法)模式进行改革,促使和吸收社会的各有关方面特别是企业界(商标的主体)、商标理论界(研究所、院校的专家)、商标实务界(商标代理人等)、司法界(人民法院等)的专业人士参与到修改商标法的活动中来,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提炼升华,以期尽快完成对商标法的修改起草工作,尽早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批和通过,使修改后的商标法早日对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方面,切实有效的发挥良好的作用。

  考虑到修改商标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花费相当的力量和时日,而目前商标确权工作中待审案件积压量太大、周期过长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特别是商标异议案件审理程序过于复杂,案件的积压情况若照此继续延续下去,将造成大批商标延误商标续展期间,形成积重难返的严重后果,修改涉及商标异议程序相关条款的规定已是燃眉之急。故而建议,紧急启动对商标异议程序进行修改的相关立法程序:一是将依商标相对理由提起异议的主体仅限于相应的商标注册人或在先申请人,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商标异议;二是对商标异议和异议复审的行政程序予以合并,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修改法前已经进入异议复审程序的,予以加快审理);三是对商标异议理由(或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案件不再进行司法审查,而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法另行提起商标撤销程序。通过对商标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以实现商标法的与时俱进,既适应我国的国情也符合国际上对商标法修改的通常做法。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报 》 编辑时间:20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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