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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质疑中国驰名商标案有回音
本报讯(记者郭剑平)被称为“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中国驰名商标’的案件”日前有了回音。丰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金冠园”消费欺诈一案不成立。据了解,2006 年11 月15 日,原告何某某在泉州一超市购买了! 瓶“金冠园”牌调味品。事后,原告发现该商品的标签上标注有“香港”字样,但产地却不是香港,而标注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金冠园”商标自己也从未见过。据此,他认定“金冠园”对自己构成欺诈,随后便将“金冠园”酱油生产厂家金冠食品公司以及销售方诉诸法院,请求认定“金冠园”商标不是中国驰名商标,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继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15 元。2007 年3 月中旬,丰泽区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被告金冠公司提供了两份有力的证据。其一是(2005)抚民三初字第43 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该证据证明:“金冠园”注册商标已经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金冠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驰名商标是如实标注,并未欺诈原告。其二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证明被告与讼争产品系由(香港)金冠园食品国际贸易公司监制。法院对此进行了分析认证,认定该两组证据足以证明讼争产品标签上“中国驰名商标”和“香港”的由来,且其产品标签上还另外标注了产地等各种技术性指标的标识等,并没有欺诈原告,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被告有欺诈行为”的主张,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丰泽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第58 条之规定,于2007年3月22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信息来源:《泉州晚报 》 编辑时间:200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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