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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驰名商标是官司打来的
目前泉州超过72枚驰名商标中,只有22枚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认定获得,其余均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泉州市名牌办向记者出示这个数据后表示,通过打官司而获得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泉州企业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且这些企业并没有依据《广告法》规定,在广告宣传时注明认定的出处。
据了解,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现有“工商认定”和“司法认定”两个途径。5日,湖北的何先生向一驰名商标较真,“我都没听说过,怎么能算驰名商标?”就此他以欺诈消费者为由,将泉州“金冠园”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告上法庭,并索赔315元(详见本报昨日A2版)。
驰名商标应标出处
“通过司法途径认证的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不少企业‘成名’的普遍路径。”泉州市名牌办林先生说。“据我所知,泉州中院就通过企业提交的侵权案件,判了五六个驰名商标,甚至在晋江看到了一个关于驰名商标的广告牌,我自己没听说过,还特意咨询了晋江市经贸局,居然也没人知道那个品牌。”林先生笑着对记者说。
据了解,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在广告宣传中,应明确标注认定、裁定、判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名称。而今年3月,泉州市工商局也发文要求泉州各大“驰名商标”在广告宣传中须注明出处。
但记者昨日从晋江往石狮方向一路走过,发现除个别“驰名商标”标明自己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外,没有一个标明自己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诚信危机
由于驰名商标高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泉州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对此也极为重视,投入大量资金对驰名商标的持有者给予奖励,这一举措曾收到了一定的实效,近几年来,驰名商标大量涌现。但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表示,在泉州创牌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驰名商标”来路不正的现象,一些商家本不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却通过伪造证据材料,制造侵权案件、串通设局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的认定,而后大肆宣传广告,误导公众。
“我接触过不少‘驰名商标’,有的是通过一些偏远的小城市中级法院判下来的,有些城市甚至都没有听过,这不仅让人产生怀疑。很多消费者,很可能因此被误导。”林栋梁说。而有业内人士更是笑称:如今,20万就能搞定一个驰名商标,还能得到政府奖励,企业何乐而不为?
“驰名”也可被推翻
据林栋梁分析,自2001年《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驰名商标”正式成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保护手段,确实有扩大保护的作用,而且“驰名商标”认定的门槛应该说很高。但在如何认定的程序方面,国家却采用“个案认定、因需认定、诉求认定、不诉不认”等原则,设定“工商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途径。但工商或法院基本没有采取依职权审查,也不给予保护的具体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3款之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重新审查。其实,既然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不认定有效期,意味着驰名商标在一个案件中认定出来,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没有被认定,或者被推翻,致使驰名商标得而复失。
“当务之急,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严格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监督。”林栋梁最后说。
 信息来源:《海峡都市报 》 编辑时间:200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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