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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谈中小企业如何应对非法行政
   2006年10月10日,晋江市奇峰食品有限公司意外收到湖南某县工商局签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称自2006年8月以来,奇峰公司生产的奇峰牌啫哩糖在湖南某县销售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好心情”字样。经核实,“好心情”商标系佩法提范梅勒比荷卢公司在30类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奇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奇峰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对奇峰公司处罚款30000元。
   奇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公司根本未生产有“好心情”字样包装的啫哩糖产品,接到通知书时着实有些摸不着头脑,本想按照惯例就这么交钱算了,但终究有点不太甘心,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咨询了福建奥维商标事务所的法务部。法务部经过仔细分析认证后认为。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借执法之名,行创收之实的违法行为。依据是:首先,随告知书寄过来的文件只有一份商标证明文件,处罚依据只有处罚听政通知书上所提到的使用“好心情”字样的奇峰牌包装袋,仅仅如此,处罚依据明显不足;其二,该县工商局并无深入、具体的调查举动。这说明该县工商局不愿付出合理的执法成本便进行处罚,其违法处罚的目的十分明显。对此,法务部经讨论后建议当事人:一、不要紧张和害怕,也不要急着交钱;二,行使合法的必要的程序性权利。向该县工商局寄发陈述及听证请求书。告诉对方我方并无通知书所述的侵权违法事实,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权对我方进行处罚。若对方不考虑我方意见、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我方进行处罚,我方要求听证,并保留起诉和申诉的权利。如此一来,就有效抓住了对方不愿投入成本的心理,遏制了对方追求创收的念头,当能收到维权的效果。奇峰公司采纳了法务部的意见并积极配合。半个多月以后,听证时间已经过去,该工商局除了传真一份听证通知书外,再无其他动作。应该说,这次应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达,民营企业的蓬勃兴起,类似以执法为名行创收之实的情形时有发生,说起来众多企业主都有一肚子的苦水,却往往束手无策,被任意宰割。类似情形为何会发生,原因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主要有:一、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紧张,无力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对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是很了解,无力应对类似情形;二、企业主自身也不够重视,遇到类似情形不向专业机构和专家请教,祈望破财能够免灾,结果是事与愿违,今日湖南某地工商,明日是河南某地工商,今日2万,明日3万,企业的资金就这样被慢慢的抽光了;三、外地的某些行政机关见有利可图,抓住中小企业怕惹纠纷的心理,以罚款的手段创收。
   据悉,泉州市众多的中小企业中,有不少都有过类似经历,并且每年都为此付出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的支出。对此,中小企业应转变观念,有条件的组建自己的法务部门,尚不具备条件的向专家和专业机构咨询,对违法行为据法据理力争,积极主张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本所 》 编辑时间: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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