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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案终审 |
近日从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长城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宣判: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嘉裕长城及图案”商标的葡萄酒侵权产品,并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千余万元;同时,涉及此案的侵权生产厂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也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据了解,这宗商标侵权案是我国近年来标的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历时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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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编辑时间:2006-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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