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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长城”商标
    备受关注的“被称为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中粮集团诉嘉裕长城商标侵权案终于有了终审判决,被告嘉裕公司被判侵犯了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商标权。(案件详细情况参见今日本报第12版相关报道)

     中国葡萄酒业有三个知名度很高的商标:“长城”、“张裕”、“王朝”。相比之下,我们随处可见各式各样的“长城”商标,其中真“长城”四处奔走打假,但真仿冒还是此起彼伏,而“王朝”和“张裕”却要省心得多。真“长城”真的很郁闷,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暂且抛开这一案件本身不说,仅从什么样的称谓适合做商标的角度进行审视,我们仍有许多可以玩味的地方。

     笔者以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基于这个功能对商标唯一的要求就是要具有显著性,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谁最能吸引眼球。商标可以分为四种: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商标。臆造商标是用现实社会没有的词汇作为商标,比如海尔集团使用的“海尔”商标。任意商标是用生活中已经有的词汇作为商标,比如用“长城”、“凤凰”等现有词汇作为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性商标为我国《商标法》限制使用,这里不做讨论。

     那么剩下的臆造商标和任意商标哪种更具显著性呢?商标的显著性和作为商标的词汇知名度成反比,词汇越没有任何人知道越具有显著性,越是通用越没有显著性。比如有三个厂家同时生产某一同类新产品,分别使用“长城”、“凤凰”和“海尔”做商标,在对产品和厂家都不了解,无法判断产品质量的情况下,让消费者自己选择,可以肯定的是“海尔”最容易吸引眼球,因为谁也没听说过这个词,是追求新奇刺激的心理促使更多人选择“海尔”,“海尔”也因此更迅速地打开市场。这样看来越有名的词作为商标越不吸引眼球,所以说“长城”不是个好商标。

     商标还会因为使用而增加显著性,商标使用时间长了,便会被添附上很多的其他功能。人们正是因为认可“长城”葡萄酒的品质,才逐渐接受“长城”这个品牌。

     但越有名的商标越容易被假冒,这是一个人们不愿意看到却又普遍存在的现象。假冒是侵权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很少有人直接假冒,而是将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傍名牌者的品质要比正牌产品的差,但他们混淆视听的做法让正牌产品受到牵连,甚至会抢占正牌产品的市场分额,这是正牌产品所不能容忍的。

     怎么去打击假冒行为是令知名品牌甚为头疼的一个问题。长城历史悠史,举世闻名,随便就可以找出无数个与长城相关的名字来,你叫“长城牌”,别人叫“嘉峪长城”,这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但恐怕并不能平息民间的争论。如果别人再烦琐一些叫“山海关长城”、“居庸关长城”,谁还能说这是侵权?人家可以借口说这是“长城”系列,是“长城”许可使用的商标。

     同样是葡萄酒的驰名商标“张裕”却很难被他人傍,因为张裕是个人名,属于臆造的无名词,怎么去傍都很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作为商标的词越是有名越容易被“傍名牌”,所以从防止”傍名牌”再度来看“长城”不是个好商标。

     再者,“长城”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要受到特殊的保护,这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比如大家听到“劳斯莱斯”就知道是顶级高档汽车的品牌,如果有人用“劳斯莱斯”作为垃圾桶的商标,将对这个品牌的形象大打折扣,所以要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假如“长城”不是驰名商标,只是作为葡萄酒(第33类)的注册商标,其他人还可以用“长城”在除33类以外的类别上注册。当“长城”成为驰名商标后,对不起,在其他类别上也不可以用“长城”注册商标了。但是在中国驰名商标榜上至少有三个“长城”,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可以检索到几百个“长城”商标。显然“长城”不能享有驰名商标特有的跨类保护,那么在法律上“长城”作为驰名商标是毫无意义的。

     常用的名字很容易被大家共同注册为商标,一旦这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将失去跨类保护的优待,显然“长城”是不适合作为驰名商标的。

     从“长城”商标侵权一案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对商标基本知识是何等的匮乏,偌大的中粮集团尚且如此,更何况那些中小型企业呢?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 编辑时间:200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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