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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荒王”恶意抢注遭封杀
近日,历时两年的“北大荒”酿酒集团与秦某注册的“大荒王及图”争议商标一案审理终结。最终,“大荒王”因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依法撤销。

  据了解,黑龙江北大荒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65年9月1日在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北大荒及三角架图形”商标。申请人在使用该商标时一直在商标标识的下方印有拖拉机图形,至今已使用有近40年的历史。该拖拉机图形早已在全省及全国各地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002年9月,该企业发现黑龙江北大荒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后转让给秦某)的“大荒王”及拖拉机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酒(饮料)等,与该企业使用近40年的“拖拉机”图形完全相同。同时,“北大荒”集团调查后了解到,黑龙江北大荒经贸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后,多次向工商部门投诉“北大荒”白酒商标侵权,致使进入市场的“北大荒”白酒遭到有关部门封存。

  对此,“北大荒”集团认为,虽然该企业使用近40年的“拖拉机”图形没有申请注册,但是理应属于《商标法》所指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后,为维护企业多年打造的品牌,“北大荒”集团特委托省顺成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对此,省顺成商标事务所所长王仁认为,双方引起争议的“大荒王及三角架图形”和“大荒王”及拖拉机图形商标,与“北大荒及三角架图形”商标完全相同,使两商标的整体外观非常近似,其指定使用商品均为白酒,已在消费者中产生误解,“大荒王”白酒抢注商标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最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大荒王”图形商标的市场效果已构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且同属黑龙江农垦总局的黑龙江北大荒经贸有限公司,将“北大荒”集团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拖拉机图形作为自己商标的一部分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明显违反了公共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行为构成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北大荒”集团所提出的撤销争议商标的理由成立。
 信息来源:《生活报 》 编辑时间:200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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